新华网武汉7月15日电(记者沈翀)首届中国环境资源法治高端论坛日前在武汉举行,来自武汉大学、人民大学、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德国哥廷根大学、柏林自由大学等机构的50余名中外专家围绕“生态文明背景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近年来,中国一些地方“大米镉超标”“毒地开发”等土壤污染事件频发。针对土壤立法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逐年增加,土壤污染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问题。
本次论坛讨论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壤立法的基本原则、土壤立法的法律制度、土壤污染防治的体制安排、土壤污染防治的责任机制、土壤环境标准、土壤修复基金、土壤立法与其他现行立法的衔接等。
曾参与全国首部土壤污染地方性法规立法的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教授介绍,目前,国家层面的土壤污染立法尚处于空白,缺乏系统的,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制度。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学者受湖北人大委托,历经一年半,修改20次,形成草案。该条例既有土壤污染的预防,又有土壤污染的治理的内容。采用的是预防+整治的复合型立法模式。
秦天宝介绍,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明确禁止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实行行政首长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制和土壤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此外,本条例对土壤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和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支持。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冯志刚说,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应与现行环保法相衔接,以保护改善环境为核心,要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协调原则、坚持创新原则、坚持落地原则,有利于各类主体执行操作,责任追究,实现目标任务。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挚萍说,土地修复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消除土地上的污染及其不良影响,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并进行污染土壤的再开发利用。
据了解,在此次论坛上,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还联合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山大学、重庆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等组建“环境资源法治研究方阵”,形成环境法治研究的新高地。
(作者: 编辑:高梦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