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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经营收费 武汉降低出租车企业收益

发布时间:2017-07-27 14:55:43来源:长江日报

    长江日报融媒体7月27日讯 7月27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公布实施。武汉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主要内容和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通报。

武汉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通知》共“二十条”,重点对巡游出租汽车企业主体责任的明确、行业利益分配机制的调整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环境的改善三个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范。

业内专家表示,出租汽车行业具有特殊的社会属性,治理工作是一个全国性、世界性的社会治理难题。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出租汽车有效满足了市民交通出行,为城市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也逐步积累了一些历史矛盾。特别是在当前巡游出租汽车与网约出租汽车处在新老业态交织的关键时期,由企业与驾驶员利益分配触发的各种问题更是相互叠加、集中显现。《通知》涉及的“二十条”规范性意见,既直面历史遗留问题,又兼顾现实矛盾,立足长远,统筹谋划行业转型升级,彰显了政府部门直面历史矛盾、敢于啃“硬骨头”,以利益分配机制改革为突破口,进一步释放巡游出租汽车改革活力和创造力的决心和信心。

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调整利益分配机制

武汉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明确了今后企业与驾驶员经济利益分配的方向:鼓励巡游车企业积极探索新型利益分配和服务管理方式,与驾驶员共担运营风险、利益合理分配。其中,对于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巡游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按照国家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政策规定,由巡游车企业、驾驶员与行业协会、工会组织平等协商确定。

《通知》明确了巡游车企业与驾驶员签订的经营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双方权利和义务。对存在事实经营关系、但未签订经营合同的,企业与驾驶员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协商签订经营合同;经协商无法签订经营合同的,企业与驾驶员可协商解除经营关系;协商不成的,双方应当依法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通知》也同时明确规范了巡游车出租汽车车辆保险和驾驶员社保缴纳方式。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可按照国家商业车险费率,依据保险公司出具的车辆保险单据实向企业缴纳保险费,也可与企业协商,将保险费纳入承包费;驾驶员与巡游车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巡游车企业按照社会保险有关规定为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经营合同的,由驾驶员在社会灵活就业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

清理、规范经营收费

维护驾驶员的合法利益

据了解,2014年11月,武汉市出台《关于改革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管理体制的意见》,明确提出,自2015年1月1日起,政府不再向经营者收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金;2016年1月,受网约出租汽车新业态的影响,巡游出租车营运收入出现不同程度下降,各企业按照“调减一批、规范一批、协商一批”的原则,再次对各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清理、调整。

此次《通知》进一步要求对当前实行承包经营的巡游车的经营收费进行清理。《通知》要求,企业一次性预收的承包费,驾驶员要求清算的,按照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关于清退预收承包费的规定执行;此外,分别针对不同的承包属性和时间段,对月承包费中的机动驾驶员管理费、天然气设备折旧费、安全(服务)保证金等做了相应的调整与规定。

在出租汽车企业对经营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后,本次《通知》又进一步明确了出租车企业经营合同剩余期限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实行承包经营的非纯电动出租汽车,企业全额出资购车的,企业收益按照不高于1000元/月进行调整;驾驶员一次性出资达到或超过购车款的,企业收益按照不高于600元/月进行调整。同时明确了两种模式下,企业和驾驶员各自应承担的有关费用与责任,如:企业全额出资购买车辆的,须承担车辆及天然气设备年审、座套清洗、发票打印耗材费用等。

搭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定期发布行业信息评估市场风险

本次《通知》起草秉承尊重行业42年发展历程的宗旨,认真剖析当前行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及产生的原因,大胆创新、勇于尝试:搭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驾驶员与企业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允许经营合同剩余期限内权利义务转让。

《通知》中还规定,对驾驶员提出转让经营合同剩余期限内权利义务的,企业可与转让驾驶员协商,解除原经营合同;企业与承接驾驶员之间的经营收费按照新的收费方向执行,企业可在经营合同中约定合同权利义务不得转让。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企业、转让驾驶员、承接驾驶员的申请、转让协议等资料,办理驾驶员服务监督卡变更登记手续;定期发布车辆营运收入、营运里程、里程利用率等行业运营指数,便于转让双方参考判断市场风险。

纯电动巡游车、无预收承包费的凯旋巡游车及其更新车辆,经营合同剩余期限内的权利义务可否转让,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政府专项资金支持巡游出租汽车发展

新建大型服务区 设立多个奖项鼓励优秀驾驶员

武汉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改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环境,关爱驾驶员,市政府将从今年起,连续五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巡游车基础设施建设、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开展文明创建在内的公共交通发展。在全市建设大型巡游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和小型服务点。其中,各区大型综合服务区建设数量不少于1个,小型服务点按街道设置。重点为驾驶员提供就餐、如厕、茶水服务和车辆清洗、座套更换、加气充电、小修快修、就餐休息、计价器刷卡、电子眼处理等服务。公安交管部门也将在大型商场、医院、学校等大型公共场所和严管路段,增设一批巡游车临时停靠点;当巡游车上下乘客可能影响道路通行时,及时通过手机短信提醒驾驶员驶离。

此外,为引导广大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将设立“新风奖”,对优秀驾驶员要进行表彰,对五星级、连续10年以上优质服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优秀驾驶员,给予奖励扶持,鼓励驾驶员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培育行业良好风气,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不断增强行业的凝聚力和驾驶员的归属感。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严格执行质量信誉考核、退出机制

《通知》建立了明确的市场退出机制。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不仅对违规服务的驾驶员严格实施违规退出机制,还将巡游车企业经营资格与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进行挂钩,体现优胜劣汰准则。

《通知》强调,出租汽车企业应当规范经营,不得变相更改合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将车辆交给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营运,不得炒卖、非法转让巡游车经营权。

《通知》要求,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将巡游车企业执行本《通知》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考核不合格的,依法收回车辆经营权;经营管理不善、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依法取消企业经营资格。

行业管理部门表示,已制定严管措施,经营企业、驾驶员在营运中一旦违规,将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罚。经营企业最严重处罚是核减运营指标直至取消企业经营资格,驾驶员则会因为严重违规被清除出行业。

《通知》同时鼓励经营企业实行集约化、公司化经营,打造服务品牌。通过经营企业兼并、重组等方式,着力培育骨干经营企业,发挥其主导引领作用。

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多部门严查违法违规营运

“对出租汽车市场进行综合治理,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驾驶员的正当权益,营造更好的营运环境,为广大市民出行提供更大便利。”相关负责人表示。

《通知》中强调,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对巡游车驾驶员营运服务、安全行车等的监管,督促其文明规范服务;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行为,维护正常营运秩序。

质监、公安等部门应当对非法销售、安装、调校计价器等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维护乘客合法权益。

发展改革、网信、工商、税务、公安交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出租汽车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驾驶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市信用信息系统。对劣质服务的驾驶员,依法停运学习,直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专家观点】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柳正权:

理清出租车经营管理的法律关系,运用多种手段维护“管、企、人”三方权益

出租车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其本身带有一定公益服务性质,而出租车经营行为中有两个法律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互不兼容:政府和企业之间是特许经营权关系;企业和驾驶员之间是承包经营关系或劳动关系。

《通知》的出台,对理顺政府与企业、企业与驾驶员之间法律关系能够起到积极地促进作用。

柳正权认为,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要利用“市场、法治、行政”这三个手段,做到“行为有依据,执法有标准,违法有后果”。

目前,在行政管理手段越来越丰富、管理节点更加集中的情况下,既然是市场管理,就可以运用更多的市场手段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理顺企业与驾驶员法律关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解除方式,通过推行示范合同规定“管、企、人”三方权益。比如约定市场风险、油气涨价等情况出现时允许合同变更。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武汉分院教授 胡润洲:

企业规范经营管理行为迫在眉睫

对我市相关职能部门近几年为出租车行业作的大量工作给予肯定。《通知》比较全面,将行业各方利益及监管、关爱都考虑到了。

目前司机的收益比2015年、2016年都有所回升,如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能按《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这个行业就更充满了希望。

 

武汉理工大学教授 张培林:

《通知》体现前瞻性 搭建平台防控市场风险

承包权问题为什么这么强烈?由于历史原因,驾驶员认为自己又出钱又出力,认为付出获得的利益太少,造成如此矛盾的焦点。《通知》提出,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这在合同流转时,能起到防控转让风险的作用,管理部门提供行业市场信息,有利于司机确定市场风险,这是创新管理方式的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