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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食药监局发布通知:餐饮单位不准加工经营鲜活河豚

发布时间:2017-08-20 17:08:59来源:楚天都市报

楚天都市报8月20日讯 (记者刘迅 通讯员王晴)河豚味道鲜美,民间有“拼死吃河豚”的说法。日前,武汉市食药监局发布通知,各地均有吃河豚导致中毒、甚至死亡的案例发生,武汉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不准加工经营鲜活河豚。

日前,武汉市食药监局发布了“加强餐饮环节河豚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禁止任何餐饮服务单位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禁止任何餐饮服务单位经营养殖河豚活鱼、禁止任何餐饮服务单位经营未经加工的鲜活河豚、禁止加工经营除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产品以外的其他河豚加工产品。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6年印发的《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要求养殖河鲀应当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后方可销售。加工企业的河鲀应来源于经农业部备案的河鲀鱼源基地。只有经专业协会审核的养殖河鲀加工企业,按严格的加工技术要求去除有毒部位和河鲀毒素的可食部位(皮和肉可带骨)河鲀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并附有合格证方可上市销售。

因此,武汉市食药监局通知要求,对于允许上市销售的河豚加工产品,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在采购和加工时,都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认真查验产品包装标签内容(包装上应附带可追溯二维码,并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和备案号、加工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等内容),同时要索取同批次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建立河鲀加工经营记录,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加工日期、保质期、购(销)货日期、及供(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追。除以上规定以外,餐饮服务单位还必须在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或在菜单上告知河鲀产品的相关信息(河鲀品种、养殖基地及备案号、加工企业及编号、检验合格证、用于追溯的二维码等),满足消费者知情权、监督权。

如市民发现有食品经营单位违法违规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河鲀品种(或以其他替代名称)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向监管部门举报。

河豚小贴士:

河豚在我国沿海各地及长江下游均有出产,属无鳞鱼的一种,在淡水、海水中均能生活。引起中毒的河豚毒素是一种非蛋白质神经毒素,可分为河豚素、河豚酸、河豚卵巢毒素、河豚肝脏毒素。其中河豚卵巢毒素的毒性最强,其毒性比氰化钠强1000倍,0.5mg可致人死亡。

通常情况下,河豚的肌肉大多不含毒素或仅含少量毒素,但产于海南的河豚 不同于其它海区,肌肉中也含有毒素 。河豚毒素可直接作用于胃肠道,引起局部刺激作用;河豚毒素还选择性地阻断细胞膜对钠离子的通透性,使神经传导阻断,呈麻痹状态。河豚中毒特点是发病急速而剧烈,潜伏期短,一般在食后10分钟到3小时。 起初感觉手指、口唇和舌有刺痛,然后出现恶心、呕吐、腹痛等胃肠症状。同时伴有四肢无力、发冷、口唇、指尖和肢端知觉麻痹,并有眩晕。重者瞳孔及角膜反射消失、四肢肌肉麻痹,以致身体摇摆、共济麻痹、循环衰竭而死亡。死亡通常发生在发病后4-6小时,最快时1.5小时。

目前,河豚毒素中毒尚无特效解毒药,一般以排出毒素和对症处理为主。河豚中毒多发生在沿海,以春季发生中毒的次数、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最多。引起中毒的河豚有鲜鱼、内脏,以及冷冻的河豚和河豚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