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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纪委负责同志就《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2-12-19 05:04:49来源:SRC-13

    湖北日报讯 2012年10月31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办发[2012]4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今天《湖北日报》予以全文刊发。记者就此采访了省纪委副书记陈洪波。

     记者:请问《暂行办法》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陈:出台《暂行办法》是我省加强作风建设、规范履职行为、优化发展环境的又一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推动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省历来高度重视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先后出台了《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等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为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提供了法制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主要从追究纪律责任的角度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而大量情节轻微、不构成违纪,又确实影响市场主体投资或者经营效率、有损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不适用这一规定,急需用制度加以规范。形势的发展对问责办法的出台提出了迫切要求。各市州县在相关问责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起到了较好的规范和惩戒效果,同时也为出台全省统一的问责办法积累了经验。

     今年初,在部署实施全省“喜迎十八大,争创新业绩”主题实践活动和省直机关“三抓一促”活动中,省委、省政府提出要制定《暂行办法》,努力为打造全国最优投资环境提供更强有力的制度保障。通过《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加强对相关制度的执行保障,进一步规范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范围、标准、方式和程序,使相关问责工作更加协调有序。

     记者:《暂行办法》有哪些特点?

     陈:与《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相比,《暂行办法》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适用对象更广,增加了经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并将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部分中介机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等行为纳入问责范围。二是问责情形外延更宽,增加了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备案、行政给付、行政拨款等行政行为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情形。三是责任追究门槛更低,方式更灵活,有利于防微杜渐,加大用硬措施整治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力度。四是强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总之,《暂行办法》适用对象都拥有一定权力,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记者:《暂行办法》的出台经历了一个怎样的过程?

     陈:今年2月,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省纪委监察厅和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启动《暂行办法》起草工作。联合调研组赴省内外部分地方开展相关调研,深入听取各地方、各类型企业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议。初稿形成后先后向17个市(州、直管市、林区)纪委监察局(并通过他们征求同级党委、政府的意见建议)、省政府法制办等27个省直部门、7家大中型国有企业、3家中小企业、3家民营企业、3家外资企业等60多个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形成的送审稿经省纪委常委会审议和中央纪委法规室审查后,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社厅等四部门会签,报经省委、省政府审定。可以说,出台过程是一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过程。记者:《暂行办法》在设定问责情形方面是怎样考虑的?

     陈:《暂行办法》将损害经济发展环境需要问责的情形分为十一类,分属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主要根据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务行为性质来划分,包括第六条至第十一条共六个方面的内容;第二个层面则主要根据企业、社会和相关管理部门反映比较集中的几个问题来划分,包括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共五个方面的内容。两个层面十一类中共列举82种比较突出的应当问责的情形,涵盖的范围比较广。

     基于新情况、新问题还将不断出现,《暂行办法》在问责情形部分设兜底条款,意在保留一个开放的端口,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记者:《暂行办法》所规定的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是什么关系?陈:它们都是追究责任的方式和手段。有关法律法规对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制定《暂行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采取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处罚以外的责任追究方式对公职人员实行问责。《暂行办法》第五条对问责和纪律处分、刑事处罚的衔接作了规定,三者之间不能相互替代。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受到问责事项并且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单位,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记者:《暂行办法》具体由谁来执行?陈: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问责主体是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问责的具体实行机关是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提出“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等有权机构”,主要是考虑到一些地方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过程中成立政务服务中心等相关机构,并授权该机构受理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投诉、开展相关调查。《暂行办法》施行后,这些受权机构要严格依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问责工作,并及时清理原有不符合《暂行办法》精神的相关规定。

     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省纪委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已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省纪委监察厅受理投诉电话为12388,受理投诉网址为http://hubei.12388.gov.cn/jubao/site/index.jsp,具体由执法室负责调查和提出问责建议等事宜;省委组织部受理电话为12380,受理处室为干部监督处;省人社厅受理电话为027-86656717和027-87235481,由政策法规处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分别受理管辖范围内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问责相关事宜。

     记者:如何推动《暂行办法》实施?

     陈:推动《暂行办法》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学习宣传贯彻《暂行办法》作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抓实抓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制度执行力度,严格依据《暂行办法》开展相关问责工作,坚决纠正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