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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救灾物资储备库项目建设规划正式出台

发布时间:2014-03-18 18:02:25来源:SRC-13

  荆楚网消息 (记者 董育雄 通讯员 张家翔、吴弢、李伟)3月18日,记者从湖北省民政厅获悉,为进一步加快全省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提高全省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能力,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省民政厅、省发改委日前联合印发了我省首个关于救灾物资储备库项目建设的专项规划——《湖北省救灾物资储备库项目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指出,湖北地理气候条件复杂,江河湖库众多,自然灾害多发频发,是全国受灾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同时,湖北位于祖国中部,承东启西、联南接北,交通区位优势明显,在全国救灾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建设中占有较重要的地位。国家和省综合防灾减灾“十二五”规划明确要求,自然灾害发生12小时内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要加快全省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形成省、市、县三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网络,对救灾物资应急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统筹规划,把救灾物资储备库项目建设作为“十二五”时期我省综合减灾的重大民生工程项目加以推进,充分发挥救灾物资储备库在灾害应急救助中的重要保障作用,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规划》强调,项目建设要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级负责、分类实施,自建为主、资助为辅”的基本原则;强调到2017年,要基本建立起以中央救灾物资武汉储备库为龙头、省级区域性救灾物资储备库为骨干、市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为基础的储备格局,构筑“覆盖全省、服务全国”的救灾物资储备保障体系,能够在复杂气候条件下,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全国、省内各项救灾物资应急保障任务,确保受灾群众第一时间得到基本生活救助;要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救灾工作需要,支持没有和不达标的市州县新建或改扩建救灾物资储备库;全省救灾物资储备总量满足保障紧急转移安置或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的需求。

  《规划》强调,建设中央武汉救灾物资储备库,承担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和全省救灾物资的应急保障任务;建设十堰、襄阳、荆州、宜昌、恩施、黄冈、咸宁等7个省级区域性救灾物资储备库,担负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和区域性应急保障任务,并保障其市辖区的应急保障任务(恩施市保障任务由省级区域性救灾物资恩施储备库担负);建设武汉、荆门、孝感、黄石、随州、鄂州等6个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担负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和市辖区的应急保障任务,并补充保障其所辖县(市)的应急保障任务;建设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其他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担负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和辖区的应急保障任务。

  《规划》要求,省级区域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筑面积为5000—7800平方米;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为2900—4100平方米;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总人口50万以上的为800—1000平方米,总人口50万以下的为600—800平方米。项目建设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情况、人口分布状况和自然灾害特点等因素,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遵循存储安全、调运方便的原则,规划选址应做到交通运输便利、市政基础较好、能规避灾害风险。项目建设要满足救灾物资储运、管理等方面的功能要求,各项建筑标准符合国家规定;要单独设置仓储区,其他功能区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并配齐水电、通排、除湿、安保、通讯、消防、网络等设备。

  《规划》强调,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项目建设资金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省级每年安排部分福彩公益金和其他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支持。优先资助省级区域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积极支持已经完成项目审批和征地拆迁、机构编制到位、规划评审通过及已动工兴建的市、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省级区域性救灾物资储备库项目建设资助资金,由省民政厅结合各地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统筹安排。市级、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由各市(州)民政局筛选汇总,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省民政厅备案。省民政厅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库,根据年度救灾物资储备库项目建设补助资金总量,结合救灾工作需要,确定本年度资助对象。

  《规划》要求,各地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把救灾物资储备库项目建设纳入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基础工程,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为项目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要坚持地方投入为主和上级资助相结合的原则,把项目建设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省级给予一定的资助,同时积极争取其他项目建设经费支持。要成立减灾备灾中心,设置专门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提升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运营水平;落实机构人员编制,编配必要的专业管理人员。要建立规划监测评估制度,强化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定期评估并通报规划实施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