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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2014-06-12 07:17:12来源:SRC-13

  湖北日报讯 经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于5月29日印发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一、制定《实施意见》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价格是市场的核心,是引导资源配置最灵敏、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和工具。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赖于建立合理的价格体制机制。

  价格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先行者。改革初期,价格改革被确定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市场发育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党的十四大报告)。经过30多年的改革,我省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已基本形成,但仍需进一步完善。资源环境等领域的价格改革相对滞后,聚集资源的能力和效率不够高,“建成支点、走在前列”与资源约束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蔬菜、生猪等农产品价格较大幅度的波动比较频繁,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价格调控、监管体制机制仍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

  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对深化价格体制机制改革作了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省物价局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起草了这个《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由六部分组成,共28条。主要内容,可归纳为“减、放、改,保、建、优”六个字。“减”,就是大幅减少政府定价项目,把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并通过分行业制定价格行为规范,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放”,就是坚持高效、便民原则,把能下放的定价权一律下放,交由市县实行属地管理。对于适宜交由市县管理、但暂时还不具备条件直接下放管理权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以授权方式进行过渡。“改”,就是改进政府定价管理,更多运用规则管理,强化政府定价的激励与约束作用,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提升价格工作的公信力。“建”,就是建立有利于稳增长、促进节能环保、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价格政策体系,促进节约集约发展;健全透明高效的价格监管体制机制,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就是健全科学合理的价格调控体系,完善民生价格政策,构建保供稳价长效机制,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优”,就是完善公开透明的定价规则和定价机制,改进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加强和完善收费管理,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三、“三位一体”推进价格改革

  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主要是通过价格发挥优胜劣汰作用,促使资源从效率、效益低的行业向效率、效益高的行业转移实现的。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发挥这种作用是以价格职能的正常发挥为前提的,价格职能的正常发挥又是以价格能够及时、正确地反映劳动耗费、供求状况、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的变化为条件的。也就是说,价格放开只是价格发挥这种作用的先决和必备条件。放开后,确保市场不受干扰地通过正常竞争形成价格,还需要对形成价格的内在因素即成本确定规则,对影响价格形成的外在条件即市场价格行为进行规范,如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不仅是要有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而且要有保障这一机制正常运转所必需的科学合理、透明高效的价格调控、监管体制机制,三者是一个有机整体。做到这点,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特别是价值规律,还要体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本质要求,需结合湖北实际,有湖北特色。所以,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放开,并不意味着价格改革任务的完成。与放开价格相比,加强和改进价格调控、监管的任务更加艰巨、复杂。价格调控、监管工作不能因为价格的放开而受到削弱。

  四、全力抓好今年改革任务清单的落实

  《实施意见》确定的改革内容是全面的,必须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分阶段、有重点地有序推进,务求做一件、成一件,不断取得明显的阶段性成效。根据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和省经济体制改革专项领导小组的部署安排,今年要认真抓好以下改革任务的落实。

  (一)抓好“减”和“放”,大幅减少政府定价项目。要按照把“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要求,对仍由政府管理的价格进行全面梳理,通过修订《湖北省定价目录》和《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目录》,先行放开一批、下放一批。目录之外的价格主要由市场形成,目录以内的通过完善公开透明的定价规则和定价机制,管住管好。

  (二)完善公开透明的定价规则和定价机制。要围绕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出台《湖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湖北省价格听证办法》和医疗服务、停车收费等行业成本监审办法,修改完善《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和《公立医院住院床位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管理办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研究提出《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湖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修订建议。要结合下放管理权限,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政策,研究提出妥善处理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建设价格有关问题的指导性意见。

  (三)扎实有序推进重点领域的价格改革。

  资源环境价格方面,要制定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管理办法,开展直接交易试点。理顺部分行业电价补贴机制,建立用增收电费支持新能源发展的新机制。制定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调整方案,推进农电体制改革。在高耗能行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行阶梯电价政策,倒逼过剩产能、落后产能退出市场;完善水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合理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工程供水价格,落实和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组织开展城镇二次供水价格试点;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制定碳排放权交易基价和交易服务费标准,规范机动车尾气污染检测收费监管。交通运输价格方面,要按照政策规定,做好收费车型分类和货车计重收费计费方式与部颁标准对接工作,提出完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体系的实施方案。电信价格方面,要全面放开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方面,要推出省管低价药目录清单,放开其价格;完成4170项新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对接工作,合理衔接新旧项目价格水平;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合理设置并简化门诊服务收费项目;继续深化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取消试点医院药品加成,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建立合理补偿机制。(四)加强和改进价格调控。要在全省范围建立价格总水平调控预期目标责任制,完善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和主要城市鲜菜价格运行情况公开通报制度,强化稳价责任;改进重要农产品市场价格调控,有序开展生猪目标价格政策性保险试点,稳健、规范发展平价商店,着力减缓生猪、蔬菜等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完善价格信息发布制度,健全主要农产品和重要生产资料价格实时监测体系,构建覆盖全省各市州的民生价格“价比三家”信息发布平台,初步建成“武汉价格指数”信息发布平台,研究提出湖北知名产品价格指数建设方案。加强物价系统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健全价格舆情监测系统。(五)进一步完善民生价格政策。要围绕化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进一步完善物价补贴联动机制,确保机制能够按政策规定及时启动,价格临时补贴能够足额发放到位。完善有线电视收费等公益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规范收费行为,体现服务的公益性。(六)切实加强收费监管。要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全面梳理,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禁止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通过第三方强制收取;清理整顿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商会有偿服务收费,依法查处强制服务并收费、重复收费、低于服务等级要求提供服务并收费等行为。继续深化涉企、涉教、涉农、涉医、驾培驾考、银行业、电信业等重点领域收费专项治理,规范其收费行为。

  (七)加强和改进市场价格监管。要完善市场价格监管机制,下移价格监管的重心,建立“网格化”市场价格监管新模式,及时依法查处哄抬物价、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积极推进反价格垄断执法,建立反价格垄断执法基层联系点制度,落实反垄断行政执法报告和备案制度;加强12358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联网,进一步畅通价格诉求渠道,建立和完善价格矛盾纠纷调解协商等制度;积极推进价格诚信建设,组织开展“明码实价示范店”、“明码实价示范街”创建活动。

  省物价局就《湖北省低价药品清单》

  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省物价局就《湖北省低价药品清单(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从2014年6月9日起至2014年6月17日止。该清单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精神,按照“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的低价药品日均费用统一标准,按程序初步筛选提出的。各有关单位可登录省物价局门户网站(http://www.hbpic.gov.cn)了解相关信息,提出补充、调整意见,并于6月17日前将意见反馈至省物价局农产品与医药价格处。

  省物价局

  201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