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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9月1日正式实施工商登记“先照后证”制度(图)

发布时间:2014-08-29 23:19:31来源:SRC-13

 

   

“全省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会”电视电话会现场

  荆楚网消息(见习记者 陈亦帆)8月29日,湖北省工商局召开全省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会通报,从9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原107项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

  会议上获悉,9月1号全省范围内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其中全省面上按照保留53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来执行。同时,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宜昌市、襄阳市开展深化“先照后证”改革试点,允许试点地区研究提出进一步减少“先证后照”项目的改革方案,由市政府发文实施。

  据了解,长期以来,我国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实行“先证后照”制度,即从事涉及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需先取得相关许可文(证)件,再凭许可文(证)件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文件材料申办营业执照,其中以注册资本和前置审批最难逾越。

  为破解这两大“门槛”困境,去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要求,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民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

  湖北省将原107项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实行“先照后证”,对拟从事“先照后证”项目以及该目录以外的其他许可项目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先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再向有关行政许可部门办理许可证即可经营,即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

  53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即申请人拟从事“先证后照”事项生产经营的,须先向有关部门办理许可证,凭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该项目生产经营。

  记者获悉,工商部门在核发“先照后证”事项营业执照时,将在经营范围栏中标注“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字样。在核发营业执照时,提示申请人必须在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提示采取书面告知形式,内容包括应办理的许可事项、许可依据、实施许可部门及其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