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首页 新闻 政务 评论 问政 舆情 社区 专题 视频 商业 健康 教育 汽车 房产 旅游 金融 手机报 手机荆楚网
微信
新闻频道 > 政务频道

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12-29 07:14:34来源:SRC-13

  湖北日报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明确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总体要求

  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奋力开创法治湖北建设新局面。

  1.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上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总体部署,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前进方向和根本路径,对于推动科学发展、全面深化改革、维护和谐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在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和中国法治建设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法治建设,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建设法治湖北重大战略以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积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加大保证公正司法力度,深入开展法治宣传和法治文化建设,着力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法治化进程显着加快,为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为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同时还应看到,法治湖北建设与党中央的新要求相比,与湖北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相比,与人民群众的新期待相比,与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相比,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并下大力气加以解决。

  当前,湖北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期、加快推进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黄金期,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艰巨繁重,法治建设在全省工作大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必须依靠法治更好地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全省上下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上来,把党中央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在更高起点、更高水平上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

  2.明确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和谐稳定,为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湖北篇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目标任务是: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探索具有时代特征、中国特色、湖北特点的法治建设之路,努力实现法规规章体系更加完备、法治实施体系更加高效、法治监督体系更加严密、法治保障体系更加有力,党内法规体系更加完善,全面提高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法治化水平,推进法治建设走在全国前列。

  3.准确把握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基本原则和路径。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和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党的领导贯穿到法治湖北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依靠全省人民推进法治湖北建设,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使法律为全省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宪法和法律权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

  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必须立足于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努力从法治层面破除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争创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法治优势。必须立足于从实际出发,把中央部署、顶层设计和湖北省情结合起来,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把握法治建设的统一性特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法治建设。必须立足于整体推进,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推动法治湖北、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必须立足于解决问题,对法治领域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一个一个解决,一项一项落实,努力营造生机勃勃、井然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

  良法是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前提。坚持立法先行,突出立法重点,更加注重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更加注重立法的针对性、可执行性和有效性,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4.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根本法。全省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自觉维护宪法尊严,切实保证宪法实施。

  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听取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工作评议、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依法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健全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杜绝无权机关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维护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实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推动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法律法规实施的重要主体,必须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增强全社会宪法意识。组织开展国家宪法日活动,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宪法教育。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5.完善地方立法体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工作体制机制,推动立法工作创新,形成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各方配合、公众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

  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党委在立法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完善党委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建立健全立法规划计划和立法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拟定的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必须事先由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同级党委同意。立法涉及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或者涉及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同级党委讨论决定。

  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制定和实施立法规划计划。建立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牵头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规草案制度。对立法过程中存在较大分歧的事项,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研究协调,防止议而不决、久拖不决。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作用,选择事关发展全局的重大立法项目,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完善重要法规草案征求本级全体人大代表意见机制,加强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办理工作。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加强法规解释和解答工作。

  完善政府规章的制定制度。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规章制定过程中的统筹协调作用,明确相关政府部门的配合、协同职责。重要行政管理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下级立法工作的指导。健全法规规章报批、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完善立法工作指导机制。支持自治州、自治县依法行使立法权,统筹做好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工作。依法推进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探索和建立设区的市的立法工作机制,依法科学设置立法工作机构,加强立法工作机构能力建设。

  6.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切实将提高立法质量作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问题导向,合理利用立法资源,科学把握立法节奏,着力推进精细立法,努力使法规立得住、行得通、切实管用。

  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法规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等机制。完善立法选项机制,明确立法选项标准,建立立法项目公开征集和论证评估制度。加强法规起草协调,重要立法由人大常委会牵头组织有关专门委员会、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等组成法规起草协调小组,保证法规草案按时有序提请审议。进一步完善法规审议机制,建立健全常委会联组审议制度,合理安排常委会会期,保证法规审议的质量。完善立法评估制度,邀请第三方对法规条文的科学性、制度设计的廉洁性、立法的社会影响等进行评估,避免出现立法决策失误,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规化。完善法规草案表决程序,对争议较大的重要条款,可实行单项表决。遵循立法技术规范,提高立法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建立立法新闻发布制度,通过召开立法新闻发布会、法规解读、专家评论等方式,及时宣传普及法规。建立法规清理制度,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现行法规及时清理、修改或者废止。

  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健全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修改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建立完善向基层和专业人士征询立法意见机制,更好发挥立法基层联系点、立法顾问组和专家学者的作用。加强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共识。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规章草案。

  7.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紧紧围绕推进一元多层次战略体系,加快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体现时代特征和富有湖北特点的地方立法,切实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作用。

  加强改革发展战略引领性立法。围绕湖北改革发展重大战略的深入实施,把做好顶层设计同先行先试、改革创新有机结合起来,通过立法凝聚湖北力量、推动制度创新、引领改革发展,加快制定促进自主创新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加强经济领域立法。坚持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导向,加快制定和完善产权保护、激励创新、规范市场、简政放权、促进公平、维护竞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进一步清理有违公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条款,营造法治化市场环境。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突出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

  加强政治领域立法。围绕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多党合作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健全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和选举、自治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等方面地方性法规。制定和完善行政组织管理、规范行政执法、强化执法监督等地方性法规规章。

  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体育、扶贫、慈善、社会救助、法律援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强社会治理地方法制建设,制定和完善志愿服务、社区矫正、禁毒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重视加强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产业发展、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公共安全、互联网领域立法。

  加强生态保护领域立法。用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守住生态保护红线。加快制定有效约束破坏性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等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率先在全国探索制定促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的法规,完善主体功能区实施、矿产资源开采管理、空间开发保护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制度,加快重点湖泊、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坚持立法决策和发展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推动发展和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有序推进。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发展经验和做法及时上升为法规,巩固改革发展成果。实践经验尚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按法定程序作出授权,给改革预留空间。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规,及时修改和废止,确保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推进。

  8.加强立法保障,提高立法水平。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建设,提高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委员比例。按照经济、社会、生态资源等不同领域的立法需求和起草、审议、协调等职责要求,健全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立法工作机构,从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部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律师队伍中选拔思想政治素质高、熟悉法律法规、具有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的人才,充实立法队伍。根据立法工作及职业特点的需要,制定地方立法人才培养规划,探索立法人才管理培养交流机制,完善立法工作人才选拔任用、激励保障等机制,加强对立法干部特别是对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立法干部的系统化培训,培养素质良好、充满活力、适应新形势立法工作的立法干部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