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易和产权转移过程中,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昨日,省物价局就新版《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解释说明。
2011年起,我省开始实施商品房明码标价政策,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时,包括住宅、商业用房、车库(位)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明码标价,做到“一套一标”。
新版《细则》有三项新规定:一是开发商卖房时须明示的楼盘基础信息与收费内容,拟增加开发企业自有产权停车位(库)销售价格、租金标准、租赁年限等信息;二是对未纳入主体工程同步设计范围内,确需在商品销售总价外由业主另行支付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及费用必须明示(比如燃气费,以前是没有写在合同内,此次拟纳入明示范围);三是惩罚手段上的变化,即要求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建立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商品房经营者,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基础上,还将公布其失信信息,并与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动向新闻&楚天都市报 记者谢玲通讯员沈佳)
(作者: 编辑:刘建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