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伤”不应为“耍流氓”买单
发布时间: 2008-08-09 09:2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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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招待所排队上女厕所的人多,广州某医院医护人员罗小姐于是选择去上男厕所,却不幸在男厕所内摔成伤残,招待所应该对此负责并赔偿吗?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罗小姐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男厕,过错在先,不应获得赔偿。该判决引发了网友热议。(广州日报8月7日)
看了这个颇具争议的案例,我不禁想起另一个经典案例:中巴车上,乘客A不顾售票员以载客量满为由劝阻,强行上了车。行进途中,由于车身颠簸,拥挤慌乱中乘客B不慎将孕妇C挤得流产了。谁来负责?法院最后依法判处售票员所在的客运公司对孕妇C进行赔偿,理由是根据客运合同,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乘客健康问题及故意过失除外。
情况如此相似:在这起“耍流氓”导致“摔伤”的纠纷中,招待所负有完善服务确保客人不因设施问题而受到损伤的责任。罗女士进男厕所显然是招待所不提倡甚至默认禁止的,但罗女士偏偏擅自入厕了,还因为里面积水湿滑而摔伤致残,其并无突发疾病也不可能故意伤害自己,难道招待所仅凭其违反性别规定进入男厕所就能推卸掉自己一方的责任吗?
在地面湿滑的情况下,不要说柔弱女子,就是男人也不能保证自己不会摔伤,如果男人在男厕所摔伤,或者罗女士是在积水的女厕所出事,招待所恐怕就难辞其咎了吧?显然,导致摔伤的直接因素并不是性别,而是地上未能得到及时清理的积水,厕所的性别准入与摔伤并没有必然联系。我们无法推出罗女士进男厕一定会摔伤或进女厕就绝对安全的结论,招待所也不能抓住罗女士的这一错误而责令其为自己买单。
有人说要告罗女士“耍流氓”——厕所的男女标识明明白白,你却有意闯入“禁地”,现在摔伤了残废了倒想赖别人?对此笔者想说,女性进入男厕所与摔伤实在是两码事。如果罗女士再倒霉一些,入厕时撞见一男子正“酣畅淋漓”,该男子不依了,到法院告她性骚扰,那她必将难逃处罚。可现在的事实是,罗女士在男厕所时,并未对任何人造成侵权或精神伤害,她自己的十级伤残已经是个足够惨痛的教训了,那么违反性别规定进入男厕所是否还值得作为本案关注的焦点被揪住不放,甚至喧宾夺主掩盖对招待所的服务设施不善的责任追究呢?如果招待所实在咽不下这口气要追究罗女士的“耍流氓”之责,也应当是另案处理吧。把两者混为一谈,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摔伤”是否应为“耍流氓”买单?笔者认为,有关部分应保持清醒的头脑,运用合理的逻辑来理顺法律上的一切因果关系。
稿源:荆楚网
作者:席佳
(本文来源: 编辑:余宽宏)
关键词:席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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