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总后卫生部组织、北京军区总医院牵头制定的《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近日通过专家论证,“网瘾”首次被列为精神疾病治疗范围。症状界定的七项标准中,一项量化的指标是平均每天连续使用网络达到或超过6小时,而且这种症状达到或者超过3个月。(见2008年11月23日《人民日报》)把“网瘾”列入精神疾病,在世界上尚属首例。在我看来,这一举措值得商榷。
笔者不是从医的,对精神病更是不甚了了。但作为一名旁观者,把有“网瘾”的青少年定位精神疾病,似乎不妥。我以为,它首先颠覆了精神疾病概念。精神病是精神病学的研究对象,现在愈来愈多局限于精神分裂症之类的所谓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即精神病。这种病人是指那些心理和情绪功能障碍十分严重,以致失去了对外界人接触能力,常具有以下一种或数种精神症状:幻觉、妄想、严重的抑郁或无任何原因的欢乐感、记忆损伤、交往不能以及一些错误的信念。它包括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情感性精神病等等,但不包括神经症和人格障碍之类的心理障碍。就“网瘾”而言,应当属于神经症和人格障碍的范畴,显然不属于精神病。其次,对其他各种各样的“瘾”将无法解释。在时下的社会上,有各种各样的“瘾”。如,科学家的“科研瘾”, 作家的“写作瘾”,炒股者的“炒股瘾”,玩家的“麻将瘾”,吸烟者“烟瘾”、喝酒者的“酒瘾”……而且,有的“瘾”较之“网瘾”,可能有过之无比及。例如,许多网络编辑因工作需要每天上网的时间远不止6小时,能不能也要定为精神病呢?如此一来,我国的精神病人岂不遍地都是?三是会伤害上网的青少年。欲将“网瘾”定为精神疾病,无疑主要是针对青少年的。现在,确实有些青少年上网成瘾,出现逃学、长时间泡网吧,甚至因向家长要钱不给动了杀机,但这需在对青少年教育引导、强化网吧管理入手。戴上精神疾病的帽子,无疑会增加他们的心理压力,不利于健康成长。
不能否定,《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的制定者出发点是好的,即为了青少年适度上网,把更多的精力用在完成学业上,但效果可能适得其反。这是我联想到国家标准委曾经出台的馒头标准,规定馒头只能是圆的,不能是方的。希望某些部门和专家切莫把“网瘾标准”弄成“馒头标准”,以免贻笑大方。
稿源:荆楚网
作者:侯文学(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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