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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评论:以法治之力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21日08:34 来源: 荆楚网 ​(湖北日报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对提振发展信心、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环境、激发经济活力和动力具有重要意义。随着郑渝高铁全线运营,兴山县已进入令人振奋的“350高铁时代”,县域发展契合高铁速度日新月异。但机遇与挑战并存,我们清醒地看到在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上办法还不够多,措施还不够细,个案效果与群众诉求还存在差距,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治理成效和县域经济的发展。

为切实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各级党委、政府要立足实际,在强化统筹推进、打造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重大项目建设社会风险防控等重点难点上下功夫。落实好国有土地建设、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政策性补偿安置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精神,出台配套服务措施,不断提升党委、政府公信力,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行政争议的发生。

党员领导干部要履行好“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在每一个行政决策中贯彻法治思维,以“功成不必在我”和“功成必定有我”勇气和决心,坚决杜绝拍胸脯保证,拍脑袋决策。遵守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五大法定程序,让每一个行政决策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行政执法机关要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理念,不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在执法过程中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不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在全社会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同时结合实际情况,推行首违不罚、柔性执法、说理式执法,更要在“执法中普法”最大限度争取人民群众对执法的理解和支持。司法行政机关要落实好《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意见》,发挥好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用好行政复议决定书。常态化组织涉生态环保、涉企、涉农、涉食品卫生等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领域的行政执法案卷交叉评查,持续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用好执法监督建议书、决定书,着力提升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认可度和满意度。

个案化解中,遵循“自愿合法公正效率”等原则,各级政府要统筹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公共法律服务、检察院、法院等各方力量,引导群众合理反映诉求,不片面追求短期效应,不“和稀泥”,既要让群众该拿的“一分不少”,也要敢于对一切“天价”要求说不,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化解一案示范一片,有效预防类似争议再次发生,让人民群众看到矛盾的解决最终只能依靠法治。如兴山县在化解行政争议中,采取1+1+N工作机制,“1”即县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府院(政府、法、检)+司+行政机关联动机制”“N”即N个化解组织等,机制运行2年以来,接受专题咨询30余次,彻底化解行政协议履行、重大项目建设4大类20余件争议,有效服务县域中心发展大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道阻且长,行则将至;行而不辍,未来可期。前方的路会有曲折,但也充满希望。”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任重道远,但身处时代洪流中的每一个人,只有在法治道路上坚定地走下去,才能为兴山“六创六争”建设,为“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任务贡献兴山力量。

稿源:荆楚网(湖北日报网)

作者:舒郡娥(兴山县司法局)

责编:丁玥

【责任编辑:伍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