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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对一起诽谤案的小小建议
发布时间:2008-07-20 08:25:44来源:

  杨佳上海袭警案牵涉出诽谤案。2008年7月2日,郏啸寅在网络上发表《上海袭警事件的内幕》的文章,虚构被告人被上海闸北公安分局民警打伤生殖器、丧失生育能力而报复袭击警察的内容。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用互联网络捏造事实,严重损害了执法民警的名誉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246条,涉嫌诽谤罪,故批准逮捕。(新华网上海2008年7月14日)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诽谤罪,属于自诉犯罪,换句话说,如果受害人没有向法院提起告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该条第二款又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关于何种行为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在学术界有不同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诽谤行为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和特别恶劣影响的,可以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从社会影响来看,在公安机关侦查尚未终结的情况下,当事人在互联网络上发布有关信息,的确对公安机关的形象造成一定损害。但是,该案特殊性就在于,公安机关完全可以通过澄清事实真相,降低损害或者消除影响。如果公安机关认为确实构成了诽谤,那么,可以由当初承办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受害人的身份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此案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法律上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当事人的行为带有揣测性质,在犯罪人尚未被定罪量刑之前,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显然背离了法律上的回避原则。此案涉及到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工作人员,究竟是依法履行公务,还是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只有等到暴力袭击警察案件水落石出之后,方能得出结论。换句话说,文章中所涉及到的内容是否构成诽谤,只有等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并且依法作出判决之后,才能最后确定。现在公安机关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名义,立案侦查并且提请逮捕,在法理上存在挟私报复的嫌疑。
  其次,当初在处理治安案件的时候,是否对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为什么上海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到北京上门做调解工作?所有这些疑问都有待澄清。办案人员没有出头露面,而公安机关以诽谤罪立案侦查,并且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涉嫌暗箱操作。办案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全部的事实经过,以正视听。现在仅凭当时的录音资料,认定办案人员文明执法,显然在证据上存在瑕疵。假如由办案人员提供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举报,并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提请检察机关启动法律监督程序,那么,可以让当事人有更多辩解的机会和权利。现在由公安机关出面控告、公关机关立案侦查,不仅让当事人退居幕后,而且给人一种官官相护的感觉。
  第三,诽谤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而国家权力机关虽然具有信誉权(法学界通称为名誉权),但是否存在人格尊严却有检讨的必要。公民批评、监督公安机关,是公民宪法上的权利。在批评和监督的过程中如果事实错误,或者存在恶意中伤的情形,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召开记者招待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事实经过,从而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换句话说,当公安机关的权力受到损害时,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加以补救,而不必提起公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办案民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仅可以有效地区别履行职务的行为和个人的行为,而且可以把个别案件与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区分开来。换句话说,办案民警如果认为本案当事人的文章已经构成损害,那么,文章损害的只是办案民警的人格尊严,而没有损害整个公安机关的“人格尊严”。由办案民警提起自诉,不仅可以将造成的危害后果降到最低限度,而且可以在受害人明确的情况下,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现在这种简单地把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受害主体的做法,不仅大而无当,而且给人一种以势压人的感觉。
  过去,一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常把自己塑造成为国家的象征,认为侵犯个人的权利就是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这是在“家天下”的封建法制观念下形成的错误思维定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有在履行职务时,才代表国家;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的规定,损害公民的合法利益,那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独自承担法律责任。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国家赔偿制度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损害公民的合法利益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它绝不意味着国家必须时时刻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责任。本案当事人发表文章如果损害办案人员的人格尊严,办案人员不能动用国家权力,浪费国家资源实施法律救济,更不能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向法院提起公诉。
  所以,笔者的建议是,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之后,当初承办治安案件的公安人员,可以个人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这样做既可以挽回影响,同时又可以避免公安机关既是受害者,同时又是案件承办者,所产生的诸多法律问题。

  稿源:荆楚网
  作者: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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