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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用法治激发见义勇为的勇气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22日09:01 来源: 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评论员 艾丹

重视社会的普遍正义感,注重法治的社会效果,并非是司法被舆论所左右,而是以司法的严谨、理性,来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以司法的温度、导向,来捍卫弥足珍贵的正义与良知。只有法治精神浸润人心,见义勇为才有牢固的社会根基,人们内心的正义与勇气才能最大被激发、被保护。

连日来,福州赵宇“见义勇为反被拘”一事引发广泛关注。2月21日凌晨,福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鉴于赵某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弘扬社会正义,鼓励见义勇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宇因阻止女邻居被施暴,与施暴者产生肢体冲突,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拘13天。在此之前,“见义勇为,坐牢赔钱”,“好人难做,惹祸上身”成了网上谈及此事的愤懑之词;“不作起诉”的结果,让不少网友松了一口气。人们对这起案件的关注,不仅是对见义勇为的自觉维护,也是对“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公平正义”的强烈寄望。假如伸张正义者得不到正义的对待,路见不平者得不到公平的结果,那么,谁还敢于在他人危难之时义无反顾、挺身而出?“不作起诉”的结果,既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审慎决定,也是对见义勇为精神的有力维护,是对社会朴素正义感的法治回应。

从“于欢案”“昆山案”到“福州赵宇案”,一个个典型案例一次次激发公众的热烈讨论,正是一堂堂生动的法治课。审慎对待每一起案件,公正对待每一位案件中的当事人,就是要经得起舆论的质疑,经得住公众的拷问。事实上,公众内心最自然而然的那股正义感,与司法弘扬的公平正义拥有共同的精神追求和价值指向。重视社会的普遍正义感,注重法治的社会效果,并非是司法被舆论所左右,而是以司法的严谨、理性,来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以司法的温度、导向,来捍卫弥足珍贵的正义与良知。正如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谈“于欢案”时说,刑事审判工作贯彻法治原则是必须坚守的底线,同时要高度重视社情民意,将个案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让见义勇为者更有勇气,让正义的言行更有支撑,不仅仅需要道德层面的呼吁,更需要法治层面的强力保障。“福州赵宇案”中,检察机关表示,刑法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如果是正当防卫,根据情节可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刑责。最终检方充分考虑赵宇见义勇为这个情节,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正是法治精神作用于社会生活的鲜明表现。司法公正,是对社会焦虑的最好回应。让正义和真相永远不要迟到,让司法在审慎对待每一起案件的过程中,达到与民心民意同频共振的社会效果。

法治对社会正义的引导,正是通过一起起真实、具体的案件来实现。凶险关头,是见义勇为还是坐视不管?面对黑恶,是奋力抗争还是逃之夭夭?老人摔倒了,是怕被讹,还是上前扶一把?这些问题的答案既在世道人心,也在法治向导。只有法治精神浸润人心,见义勇为才有牢固的社会根基,人们内心的正义与勇气才能最大被激发、被保护。在司法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彰显公平正义,让浩然天地,正气长存。

【责任编辑:李栖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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