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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文学:湖北省消委文过饰非不如认错担责

发布时间: 2009-03-30 16:11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企业交钱入会,相关的投诉信息就可以被3·15网站屏蔽”,这则新闻,最近两天让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成为舆论的质疑对象。昨天,湖北省消委接受中央台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篇报道不实,并且已经与相关媒体交涉。不过,他们也证实消委的3·15网站确实在向入会企业收取会费,但他们没有正面回应收费行为是否合理合法。(中广网3月29日)
  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把自己的网站交给外面来经营,很不妥当。网络已经成为社会传播越来越重要的媒介,成为人们通讯和交流越来越重要的平台,成为信息的集散地,网站成为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个人和社会交流信息的窗口。湖北省消委的3·15网站,是自己和广大消费者对话交流的平台,是自己和社会大众交换信息的窗口,是自己面向广大消费者的工作场所,怎么能够交给第三方来“经营”呢?“经营”是什么概念呢?
  湖北省消委的网站,在社会大众的心目中,理所当然是湖北省消委官方网站;网站的所作所为,在社会大众看来,理所当然是湖北省消委的作为。既然过去曾经交给第三方来“经营”,湖北省消委也应当对“经营”的后果负责。任何文过饰非的解释都难以推卸自己的责任。你的自留地让别人种植罂粟花,你当然得为罂粟花的“收获”负责;你的庭院让别人来制造冰毒,你当然得为冰毒的后果担责。“临时工干的”早被大众否决。
  3。15是消费者权益日,3·15网站顾名思义是为维护消费者权益而工作的网站,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的章程第八条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湖北省消委的工作及其3·15网站的作为,都不能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该法,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其指导下的各级协会履行的七项职能中,并没有“招纳会员企业”、“收取会员年费”、“屏蔽消费者对入会企事业单位的不良投诉信息”之类。
  消费者协会组织存在的理由,就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力量不对称等原因,导致零散的消费者成为生产商和销售商的相对弱者,消费者的权益容易受到侵犯而难以自我保护。消费者协会是为消费者而生,为消费者而立,在维护权益上,应当站在消费者一方,和生产企业和销售商是相对而立的。所以生产企业和销售商,不应该成为湖北省消委及其3·15网站的所谓会员,不应该向生产企业和销售商收取年费并屏蔽消费者的投诉信息。
  湖北省消委既然已经做错了,而且被披露出来,应当知过必改,诚恳认错,认真担责。
  稿源:荆楚网
  作者:柏文学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王德民)
关键词:柏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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