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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文学:公交公司有义务禁止车厢内欺小凌弱

发布时间: 2012-08-28 15:56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8月26日,长春市102路公交车内车厢拥挤,一名残疾男子占座后未给一名中年妇女让座,中年妇女的同伴打了残疾男子一巴掌。其后中年妇女和同伴下车,车上围观乘客对她们行为表示不满。(8月28日城市晚报)
  如果说公交车上不让座可能是道德问题,那么强迫他人让座可能是更大的道德问题。一个是腿不好的残疾男子,一个是四十多岁很健壮的女子,谁更需要坐下来呢?显然是腿部残疾的男子。残疾男子该不该为四十多岁很健壮的女子让座呢?显然不该这样要求。可是这残疾男子没有把座位让给那四十多岁很健壮的女子,便引起立即不悦并大声说,“挺大一个男的,不知道给女的让个座。”结果,女子下车时,其同伴朝年轻男子的头部就是一巴掌。
  当然,这里有一个互相沟通的问题。当女子大声责怪男子不给她让座时,男子完全可以告诉她自己腿部残疾,或者男子的母亲出面解释一下,他是残疾人。遗憾的是,男子沉默无语,乘客们觉得好像智力有些不健全,站在身后的母亲,直到男子被打才责怪打人者,“跟一个残疾孩子一般见识干什么?”可是不管怎么说,即使这男子不是残疾人,打人者都是毫无道理的。没有谁有义务为她让座。她不舒服,有情况,需要坐,应当请求别人帮下忙。
  不让座至多是道德不够高尚,有时还有无需公告的特殊情况。而动手打人,是比不让座更不道德的行为,是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对于不让座者,可以进行劝告、教育、说服,至多谴责,或者让当事人自我解释;而动手打人者,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正惩罚,受到治安管理条例的处治。道德范畴的事情,连国家法律都得谨慎行事,不予轻率介入,任何个人更没有权力,使用暴力处理。打人,属于越权“私刑”,显然属于法律不容。
  设想若这残疾男子身高体大,虎背熊腰,那女子还敢动手?前天杭州一名小伙未给抱小孩的妇女让座,被与妇女同行的男子连扇5个耳光,鼻血直流,眼镜成为碎片,设若小伙子魁伟健壮,臂粗强悍,那男子同样不敢动手。这就揭示一个事实,这些貌似有理动手打人的人,实质上是为一己私利欺小凌弱,遵循的是丛林法则,与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礼仪社会水火不容。公交车,是公交公司的社会服务窗口,公交公司有义务禁止车厢内的欺小凌弱。
  现在,公交车上只是简单提倡为“老弱病残孕”让座,但是还有几件事情需要做细做实。一是“老弱病残孕”专座座位,与普通座位没有明显区别,最好在座椅上印上“老弱病残孕专座”字样。二是有必要通过图示宣传牌,提醒接受让座者道一声“谢谢”,给一个微笑,三是有必要通过图示宣传牌,提醒需要别人让座者说一声“请让个座好吗”,四是提醒乘客不要强迫别人让出普通座位,五是车厢内发生打人案件时,需封闭车门,立即报警。乘客乘坐公交车被他人侵犯人身权利时,公交公司有义务报告警察前来处置。
  稿源:荆楚网
  作者:柏文学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杨虹磊)
关键词:柏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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