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开始试行给公务车贴“公务车标识”制度,让公务车在阳光里接受群众监督,旨在改变公车私用等违规行为。该次公车管理新举措属全市首创,但因将从乡镇街道开始,让当地群众不解(10月20日《武汉晨报》)。
据悉,此次张贴公车标识由江夏区纪委负责,首批试点单位为乡镇、街道的公务用车,根据情况再向区委、区政府以及区直单位推广。为何不从区委区政府开始?解释似乎很有道理:这次张贴公车标识还属于试行阶段。乡镇车辆主要在江夏区内运行较多,从他们入手就是为了汲取经验,他们在辖区里存在什么问题,区里能有效地掌握,变换管理方式。而区委、区政府和区直单位的公务车经常会去市里开会,运行空间广,在一个政策还没成熟的情况下,他们的车在市里违章私用等行为多次被投诉的话,将影响整个江夏区的形象。因此,先在乡镇试行逐步完善,“在家出丑是为了不在外出丑”。
由此,笔者有如下疑惑:首先,万一哪天乡镇的车有事开到了市里,已经不在区里的管辖领域了,“为了不在外出丑”,是不是应该撕下“标识”?既然已经撕下了“标识”,没有了监督,是不是可以好好地“私用”一番,以弥补弥补在区里的“限制”和“损失”?那么也就是说,出了江夏区以外的“公车私用”是可以不被监督,也是大家心领神会所默许的啰?
其次,就算哪天终于把乡镇的“公车私用”情况都摆平了,已经可以“向区委、区政府以及区直单位推广”了,一旦区领导的公车违规了,区纪委能不能像对乡镇干部那样抹下情面?抹了情面,纪委要不要“换防”,纪委的这项工作还有没有人支持下去?
要整治公车私用违纪,首先就应该有一整套构思全面的规划;规划完成之后,就应该普遍落实,边接受实践的检验,边进行调整完善。既已决定落实,就应该一碗水端平,而不该搞什么“以点带面”、“对下不对上”、“只许州官放火”的噱头,以至于首鼠两端,毫无壮士断腕之决心,前怕狼而后怕虎!要知道,由乡镇车辆检验出来的那可是“乡镇级干部公车私用防治办法”,而决不是“区级干部公车私用防治办法”,当然也不是整个区所有公车的私用防治办法!
自下而上区别对待地整治违规违纪,实质上是“治弱”不“治强”,从政策的酝酿、产生、出台起就是带有“权力偏见”,也是“管理极不自信”的一种无意表露!这样的“整治”或“管理”,往往是“杀掉了鸡却骇不住猴”!
试想,既“管”之不平,又“整”之无力,其行能远乎?
稿源:荆楚网
作者:张渤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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