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最后一天,三鹿系列刑事案件继续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田文华的“生死”成为中外记者关注的焦点(1月1日《扬子晚报》)。
田文华的“生死”成为三鹿案中记者和舆论关注的焦点,无疑并不让人感到意外。这不仅是因为,以三鹿案的巨大影响力,从新闻传播角度看,此一“生死”问题,具有很强的新闻性或者说传播上的“冲击力”,并且从社会舆情来看,田文华是否获死刑,也确实是许多公众尤其是那些三鹿案受害者十分关注的一个话题。
更重要和关键的还在于,就刑法而言,追究田文华直至死刑的刑事责任,也是有充足法律依据的。我国《刑法》144条明确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舆情汹汹、法条煌煌。虽然如此,但笔者总觉得,在三鹿案的善后中,严厉追究田文华等直接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固然非常重要,但具体到田文华的“生死”——是否获死刑,其实并不值得也没有必要过分看重和计较,甚至将之简单地当作某种衡量三鹿事件处理状况的标尺、刻度,进而去刻意追求对她的死刑判决。
田文华等三鹿领导人诚然应对三鹿事件负重要的直接责任,但直接责任并不等于全部责任、完全责任——在其上还有肩负神圣公共行政监管责任的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而在三鹿的周围身边,还有大量由三聚氰胺“潜规则”串联起来的奶业企业及其行业责任。显然,在这些责任以及因之构成的食品安全环境没有得到彻底清算之前,执著于一个田文华的生死,将之焦点化,并不客观,也无必要——即使田文华死了,那些曾经豢养、姑息、纵容了三鹿不法行为的行政部门及其背后的体制机制,就能同样死去吗?
再者,尽管三鹿的社会影响和危害足够巨大和恶劣,法律也有明确的死刑依据,但就当前以“少杀慎杀”为重要原则的死刑司法原则而言,刻意去追求田文华的死刑,也不一定就是完全理性的。何况,目前,田文华及三鹿公司是否主动添加三聚氰胺——也即是否属于故意犯罪,法庭还未最后认定,因此,这个时候,急于将田文华的“生死”作为该案的焦点,也显得有些言之过早。
鉴于此,笔者认为,对于三鹿案,田文华是否获死刑其实并不重要,没必要作为焦点,而更重要更适宜的焦点,或许应该是,以审判为契机,一方面,再次深入反思三鹿案所以酿成的更广泛的公共责任,另一方面,将三鹿的善后赔偿问题也不断引向深入,让一切三鹿案的责任人真正担当起他们应该担当的充分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
稿源:扬子晚报
作者: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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