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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购房后悔权入法别成应景式立法

发布时间: 2009-06-12 09:54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去年10月,修改消法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6月9日,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教授介绍了消法修改的大方向和趋势。(6月10日《成都商报》)
  刘俊海认为,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未必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但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的确,由于消费者和商家在对产品相关信息了解上的不对等,商品的更多信息只有消费者购买且使用之后才能了解到,因此建立冷静期制度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是,笔者仍然有很多质疑。
  其实,就房屋消费而言,当房价在上升通道的时候,是很少有人退房的。而当房价下跌,资产贬值的时候,退房的人就多了,理由也多了,甚至还有因为收到的房子面积大了还要要求退房的。如果仅仅因为现在房子不好卖,就让购房后悔权入法,这确实只能算一种应景式立法。这种为了“应付”形势一时的需要而进行立法,不是一个好现象。更何况,这种购房权反而还有可能被开发商利用,因为合法后悔,那就大胆地假销售,假按揭,如此一来,反而达不到立法的初衷了。
  法律,首先是为了维持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不是维护少数群体的利益。仅仅为了购房者、购车者的利益,而特别立法,这就不应该。真正要让后悔权入法,那就应该是所有消费者都有后悔权,所有交易都可后悔,这才有立法的必要。另外,权与利,向来是分不开的一对矛盾。消费者的后悔权,必然会损害商家的应得之利。比如说一些已产生的运输、损耗之类费用,以及商家因为你的反悔而造成的机会成本损失。只有商家的这些受到损害的利益得到了补偿,消费者的后悔权也就能得到保障了。
  综上所述,消费后悔权应是一种普遍的权利,其立法自然也应该普遍化,而不能靠应景式立法。只有商家的被损利益得到了有效的补偿,消费后悔权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否则,消费后悔权只能是一种口号。
  稿源:央视网
  作者:孟嗣贵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王德民)
关键词: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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