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市土郎中倪海清用“民间偏方”制成中草药片剂给人治癌,日前被当地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不过检察院在指控这起“偏方药案”中,未能提供因此药直接或间接造成危害后果的病例,不少癌症病人反倒称此药“有疗效”。此案经《中国经济周刊》报道后,近日引起人们对偏方命运的关注。
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倪海清的偏方药,未经药监部门批准就擅自生产和销售,明显构成了生产、销售假药罪。过去,此罪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要素,但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已将此条内容删除,该罪因此从结果犯变成了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该行为就构成犯罪。据此,法院对倪海清的上述判决,是符合法理的。
当然,此案也确有一些值得注意的情理因素。倪海清研制的偏方药获得过国家发明专利,其称大约救治了数百个晚期癌症病人,其中也包括患过肾癌的自己。开庭当天,有10位患者要求为“此药有效”作证。有些病人家属还多次请求放一点药出来给病人“救命”……情与法的冲突,由此突兀地呈现出来。
对此情法冲突,我们宜理智地辨析对待。依法惩治擅自生产、销售偏方药的行为,大有必要。但中草药治病在我国源远流长,不少确有疗效的民间秘方、偏方也是一种瑰宝。尽管近年有人用假秘方、偏方骗人坑人败坏了其名声,但这并不宜将偏方药都一棍子打死。
就上例而言,一是宜组织权威机构和专家,对其偏方药成分与疗效进行科学的化验、检测和鉴定。如果确认此药是骗人的东西,就坚决地禁绝和严惩造假者;若确认此药不无药理基础和疗效,则宜让具有合法资质和实力的机构或企业,以入股等形式将其纳入优化研制和申报合法身份的程序,以让其造福于人的作用得到发挥;二是不妨以科学求实的态度和智慧,探索一些灵活机制,让确有益于拯救绝症病人的偏方中草药,在病人及其家属自愿的前提下,由药监部门监督,允许绝症患者试用,以给患者最后的希望。
人类对药品的所有监管行为,终极目的都是为了让病人得到更为及时有效的救治。对民间秘方、偏方药的监管,就宜本着这样的准则来处理和决定其命运。
稿源:湖北日报
作者: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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