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教育报》报道,上海将加快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进程,形成“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配套管理机制,失信者将在升学、就业、信贷、生产经营、个人消费等方面受到制约。因为地铁逃票造成个人诚信不良记录,或许将导致不能报考公务员、不能当教师、不能进入大企业工作。
对失信者的惩戒,成为挽救社会诚信的一种寄望。不少地方开始思考惩戒失信行为的具体做法。但是,如何惩戒是适当的、有效的,是有针对性的呢?如果是牛栏关猫式的惩戒,当然起不到震慑效果;如果太过严苛,也会让人感觉草木皆兵。
像升学、就业,一个涉及受教育的权利,一个关系到生存吃饭的问题,如果将诚信不良记录与这两者关联,必然要慎之又慎。具体说到地铁逃票,其行为理当责罚,但如果说有了逃票记录就不能考公务员、不能当教师、不能进入大企业工作,这样的惩戒是否适当,也有必要问问民众的意见,看看民众的接受程度。
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主要是为了倡导对个人信用的珍视,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让社会诚信度越来越高。那么,个人征信体系相关的配套措施,也应该遵循这样的大原则。要明确的是,不管制定何种惩戒措施,都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不管采取何种信用关联,至少要保证个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不能被剥夺。
目前,社会信用建设也尚处于完善阶段,哪些行为会造成信用扣分,哪样的举动能挽回信用损失,还需要有明晰的界定。像银行、电信等服务行业,在对用户信用进行评价时,首先要保证自己的工作环节不要出现问题。另外,既然有信用减分的评判,那么是不是也应该设一个信用加分的机制呢?信用体系建设,不单是圈点出个人信用污点,而更应该是敦促人们提升信用指数。
对失信的惩戒是必要的,但要抓住重点,尤其应该针对的是一些制假售假的商业行为,哄骗欺瞒的诈骗行为,令其“一处失信、处处受制”。对一般人而言,宜采取引导为主,惩戒为辅,过松或过紧的规则,都不是失信惩戒的正常状态。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社会诚信体系也是如此。在人们想尽办法扎紧诚信篱笆的时候,不要忘了法治社会应有的法治精神,那就是罪责刑相适宜。在人们对个人征信体系尚处于认知阶段的时候,对失信的惩戒也宜宽严相济。
稿源:湖北日报
作者:艾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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