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拒绝“啃老”,其实并不新鲜。早在2011年1月通过的《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就有相关的条款。此次山东立法旧事重提,再次向全社会宣示了拒绝“啃老”的重要性。
虽然有时法律很难来处理家庭纠纷,但是,老人该享有的权利,法律也不能无视。如果老人愿意子女“啃老”,或者老人愿意与子女发生“啃老”纠纷时,关起门来解决是一回事,但是,法律要保障老人拒绝“啃老”的权利是另外一回事,因为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老人可以放弃这种权利,但是,老人要行使这种权利时,法律就必须予以保障。因此,立法规定老人拒绝“啃老”的权利是有积极意义的,至少可以让那些想行使这项权利的老人,在需要行使时,有法律的武器,师出有名。
而且,法律不但具有规范作用,还具有指引、预测、评价、教育等社会作用。就拒绝“啃老”这项权利而言,即使许多老人不愿意行使,或者在实践中行使起来很困难,但并不能否定立法规定这项权利的社会宣示层面的意义。立法规定了老人有拒绝“啃老”的权利,要求子女们自食其力,引导了一种正确的价值观。
对于“拒绝啃老”的权利,一方面,我们希望有更多的地方立法跟进,在全社会形成老人有拒绝“啃老”权利的氛围,当然,在立法中,要考虑详尽些,让权利更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法院能及时探索,作出相应的判例,通过判例来落实老人的拒绝“啃老”权利,如此,可以更深更广地影响到人们的观念,同时也让权利受侵害的老人能切实得到救济。
稿源:楚天金报
作者: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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