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四川省眉山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郑某某在云南省大理市交通肇事撞死路人,逃离现场后让其弟弟顶包,结果被交警识破。其所在单位领导跑到大理,向大理市法院递交了免予刑事处罚函。近日,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8月11日《春城晚报》)
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交通肇事撞死路人,没有报警反而逃离现场,最后还让弟弟顶包,糊涂至极。
员工糊涂,所在单位能跟着一起糊涂?单位领导从四川远赴云南,甚至还递交免予刑事处罚函,真是“中国好单位”。只是替嫌犯求情,干预司法审判,“好单位”,“好”错了方向。
单位想免予刑事处罚的原因,不难猜测。因为只要是刑事判决,按照相关规定,郑某某的公职身份就不保,其单位就必须依规将其开除。
或许,郑某某的确是好员工,但是,这能和刑事处罚功过相抵?函中称,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一等,难道你当法院是瞎子,在审判时,对这些事实会视而不见么?
以组织的名义,看似求情,实则是对法院审判指手划脚,粗鲁无礼的背后是权力的蛮横。单位如此糊涂,护犊子不讲原则,把自己弄得像个法盲。
不管是于情还是于法,郑某某都没有继续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理由。而其所在单位,以公函的名义,干预法院审判,也有违国家机关的相关规定,应该严肃处理。
只是,某国家机关,郑某某,“某”得让人雾里看花,不知道到底是哪个单位,是哪个人。
所以说,这也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另一种伤害吧。
稿源:楚天都市报
作者:吴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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