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往国内多省份、价值2200余万元的品牌电梯,竟然全部是假冒伪劣产品!近日,湖北荆州警方成功破获一起制售伪劣电梯案,抓获11名犯罪嫌疑人。这起案值超2000万元的电梯售假案,让电梯质量安全问题再次进入公众视野。“品牌电梯”怎样被伪造?流通销售如何逃脱监管?“定时炸弹”何时能拆除?(新华网11月18日报道)。
这究竟仅仅是个案,还是显露出来的冰山一角?恐怕是民众最为关注的。一想到自己每天乘坐的电梯也许连起码资质都不具备,自己的生命安全被寄托给毫无安全可言的假冒伪劣产品,相信没有哪个人不为之忧心忡忡。
报道中指出,造假者为谋取暴利采取各种欺诈手段、监管存在盲区、不少酒店和住宅为节省成本购买,是假冒伪劣电梯泛滥的三大祸因。而最大的问题,恐怕还在于监管不力。据办案民警介绍,查获的这百余台电梯,虽然都是假冒伪劣产品,但不少都在当地质监进行了报装,并通过了特检机构的检验。涉案人员吴某交代,平时除了工商和税务部门过来要求办理各类登记外,特种设备监管部门从未登门检查。“在广东、江浙一带,像我们这种拼装伪造假电梯的很多,如果监管到位了,谁还敢造假?”这就说明,即使推行了电梯制造、维修与使用企业三者之间强化责任纽带的新管理机制,对于政府职能机构而言,仍有不容回避的应负职责。长期以来相关监管和惩戒的不足,让直接责任方无需为侵犯市民权益的行为付出足够大的代价。长此以往就会禁而不止,甚至形成普遍的潜规则。企业的违法成本过低,是导致假冒伪劣电梯产生的重要原因。可深究起来,这难道不是职能机构日常监管不够刚性、甚至存在监管缺席所导致的结果么?
所以,假冒伪劣电梯事件中必须明确“首负责任”,政府职能机构才是首当其冲的第一责任人。假冒伪劣电梯现象的发生,某些企业置公共安全于不顾,唯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正源于对法律的无所敬畏,以及对职能机构管理漏洞的钻空。可以说,没有某些职能部门长期来的渎职不作为,监管形同虚设,就不可能有假冒伪劣电梯的如此猖獗。
对于假冒伪劣电梯,拧紧责任纽带、加大对违法制造和使用假冒伪劣电梯的处罚力度只是其中一项措施,更重要的是对渎职不作为的职能机构责任人,也需要更为严厉的问责,而不是非要等到假冒伪劣电梯制造出人员伤亡悲剧之后,才来行动和追究。
稿源:湖北日报
作者:毕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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