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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金报:婚内非法债务不受保护体现司法正义
发布时间:2017-03-01 09:15:47来源:荆楚网

  对夫妻间婚内形成的非法债务不予保护,真正体现了法治的公平与正义,也堵住了夫妻一方利用原来的法律空白而坑害另一方的漏洞。

  最高人民法院2月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相关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详见今日《楚天金报》A15版)

  “婚姻法第24条”近年来争议很大,众多人士呼吁进行完善。这次,最高法不仅对“24条”新增了两款规定,而且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显然很及时很必要,在规范法院审理夫妻债务案件的同时,可有效保障“被负债”一方的财产权益。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在逐年提高,夫妻间各自独立的经济活动越来越多,产生债务后相当一部分人通过对簿公堂打官司来解决问题。法院如何主持正义,对社会的稳定将起到很大的作用。如果在夫妻双方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产生的合法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无可厚非;但如果让高利贷、赌博、非法集资、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所谓债务,再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甚至出现一方勾结第三方坑害另一方等不法行径,就有损社会道德,与婚姻法精神相悖。最高法院的这份补充规定,可以说是一场“及时雨”,为夫妻间债务的界定确定了标准。对夫妻间婚内形成的非法债务不予保护,真正体现了法治的公平与正义,也堵住了夫妻一方利用原来的法律空白而坑害另一方的漏洞。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为了在离婚的官司中争夺更多的财产,不惜利用各种不法手段,通过伪造债务而转移财产,或利用虚假的婚内共同债务来瓜分财产等。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婚内的非法债务就显得尤为重要。最高法院的这份补充规定也就有了“定海神针”的作用。

  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通知,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庭审中应当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要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特别是虚构债务的犯罪,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由此可见,炮制婚内非法债务的违法成本大大增加,相信“伸黑手”的将会越来越少。希望最高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适时公布相关典型案例,以教育大众在婚内也要遵纪守法。通过法治的手段约束婚内不法行为,要比道德约束更加有力。维护夫妻间双方的正当利益不受一方侵害,不仅能营造和谐、融洽的夫妻关系,也对稳定社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作者:丁家发  编辑: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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