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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广:"尿检"也是对新劳动合同法的"体检"

发布时间: 2008-01-03 08:51   来源:    进入电子报
  "太气人了,超市招人竟要我去医院开尿检证明!"1日,武汉硚口区仁寿路仁桥新村小区的任小姐致电当地报社新闻热线抱屈。(1月2日武汉晚报)
  我相信,大多数女性求职者在应聘时,面对必须尿检、必须回答是否怀孕这样近似于苛刻的要求,都会产生反感,都会认为用人单位侵犯了个人隐私,也都会如任女士一样,感到"太气人了"。
  然在笔者看来,就如同此前一些用人单位闻风"裁员"一样,在新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的当天,武汉就出现女性劳动者应聘必须"尿检"这样的新闻,这何尝又不是对新法的又一次非善意"体检"?
  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有人解释说,这条规定的另一层含义是,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用人单位无权过问,劳动者也有权拒绝回答。
  这样的解释,站在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角度上看,当然是大快人心。但问题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究竟涵盖哪些方面?劳动者又能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如实回答或拒绝回答?或者说,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哪些是与劳动合同"相关",哪些又属于"无关"?有关政策法规均语焉未详,令用人单位及劳动者面临同样的尴尬,在实践中明显缺乏可操作性。
  具体而言,一位女性求职者是否结婚,是否有男性朋友,是否怀孕,通常来看,这些都是一个自然人应该保守且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秘密,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用人单位不得过问。
  而用人单位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恐怕恰好与此相左,他们会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员工的家庭、婚姻及其健康状况等等,也应该属于单位所要掌握的"基本情况"。比如,如果劳动者不如实告知,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有可能会安排一名怀孕员工去从事孕妇不宜的工作,这样会对员工造成伤害;再如,新员工如果隐瞒实情,一上岗就要忙结婚,就要去休假,则可能令单位措手不及,从而打乱整体工作部署,给单位带来意外损失。
  那么,究竟是单位的知情权重要,还是个人的隐私权重要?应该说,这是"尿检"给我们带来的一个非常现实的话题。
  我们并不怀疑,"尿检"事件发生后,有关方面会以涉嫌歧视为由,对诸如"尿检"的招聘行为予以规范,但问题的结症在于,由于现行的劳动法规,既没有明确个人隐私权的适用范畴,也没有划定单位知情权的使用界限,因而,无论怎样处置此类行为,似乎还缺少法律依据,故而,也不可能使这类行为销声匿迹。怎样才能找到单位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平衡点?显然,我们还有待于政策法规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稿源:荆楚网 作者:梅广
(本文来源: 编辑:王德民)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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