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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广春:对"民警打不还手"的要求有一种误读

发布时间: 2008-06-24 09:02   来源:    进入电子报

  扬州一男子郭某自称“新加坡投资商”,将私家车堵在小区门口,严重影响居民出行。派出所值班民警詹朝龙接警后前去劝止时,郭某对詹朝龙疯狂暴打18分钟,打累了竟然还说“我歇会儿再打”。詹朝龙保持高度克制,“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直至被打得昏倒在地。事情发生后,扬州警方肯定了詹朝龙的做法,让他安心养病,早日康复(6月22日《扬子晚报》)。
  对此,市民会想到,这应该是警察忠于职守和严明的职业纪律、高尚的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精神等综合素质的体现。不过,经诊断,詹朝龙警官的鼻腔、口腔出血超过100毫升,左侧中切牙、侧切牙连根脱落,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左眼受伤后视力明显下降,并出现了脑震荡,又不能不令人心酸。
  詹朝龙是“特种兵”出身,曾两获全国散打大赛亚军,身高175厘米,体格健壮,比暴打他的男子高半个头,完全有能力制伏对手。詹朝龙的忍让,或许是职业特点,为了树立民警形象;或许是害怕伤害对方,引起民众的反对或非议;或者是对“新加坡投资商”这一特殊身份的畏惧。但哪怕是出于一个血肉之躯的本能反应,以防守为主,也决无不可。
  詹朝龙的忍让,固然获得了警方话语主动权,整个过程也脉络清晰,仅此而外,无其他任何益处。一方面,对当事民警自身的身心造成了损害,对其他民警也是一种人格羞辱;另一方面,因为“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可能纵容甚至诱导了郭某在违法犯罪的路上越走越远。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的职责。对郭某是可以有理有据地依法处理了,而对非法暴力的忍让,激化了矛盾、扩大了影响,未必就是民警完全称职之为。
  据悉,詹朝龙遭郭某猛打时,目击群众准备上前制止,詹朝龙坚持不让动手。与郭某的猖狂凶恶相比,民警对执法“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误读影响至深,害人不浅,警方领导恐怕也多有难言之隐。否则,对詹朝龙的做法也就不仅仅表示肯定,还更应有痛惜之情。民警詹朝龙被非法暴打,不应成为其他民警无原则忍让的榜样,因为民警不是散打真人陪练,更多的工作任务需要你有健全的体质。
  保护人民群众是警察工作的责任和义务,保护人民群众,警察也应尽可能免受其害,才能更好地行使保护群众的职能。警察对普通公民“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是对人民的尊重和对守法公民的敬畏。文明执法并非不能采用正当的强制手段。警察不能依法保护自己,依法保护群众就值得怀疑。“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应分清善恶!面对暴力抗法和挑衅,保护自己,采取行动,是警察执法的内容之一。
  稿源:荆楚网
  作者:卞广春

(本文来源: 编辑:吴双建)
关键词:卞广春;民警;暴打;扬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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