宕子:律师刘尧被判四年案严重违背“程序正义”
发布时间: 2008-07-31 15:5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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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被河源某村村民们“慕名邀请”,到当地就相关土地问题进行维权,谁想两次交涉中出现“群情激愤”,且造成对方部分财产损失,结果被公诉机关起诉,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7月29日《南方都市报》)
作为法律工作者,自身卷入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中去,并因此身陷囹圄,不能不说是一件令人遗憾的事儿。然而,作为有血有肉的个体,律师本人因为某种原因而一时情绪失控,出现有违现代法律精神的过激行为尚情有可原,但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理性的司法部门,若其行为违背了现代社会的法律精神,则是不可原谅的——此无他,因为司法部门的不合法行为将大大损害法律的尊严,破坏司法的公信力,甚至使一切法律沦为有名无实的具文,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远远大于个人的不合法行为。
在刘尧律师卷入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被判四年这一案例中,由于没有确切的证据,我们也不能说作出一审判决的东源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另一利益主体,即深圳市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某种见不得人的交易,但是,却也不能不说,这一判决是明显违反“程序正义”原则的。
首先,作为此案判决依据的鉴定材料的不能由鉴定部门单独举证,必须是公安部门的现场勘查所得出的结果,并且得到相关当事人的签名并按手印确认,如果将那种没有得到确认的鉴定材料拿去做鉴定,并以其鉴定结果作为判决的依据,肯定是有失公正的,而且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退一步而言,就算司法部门认为证据确凿,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也难保这一“认为”中不存在某种偏私,而在刑法和民法中,个人则有由一个无偏私的法庭来审理他或她的案件的公认人权。换句话来说,司法机构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还是不够的;要使裁判结论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裁判者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符合公正、正义的要求。因此,为了有效实现社会正义,这一程序是必须要走的。也正是在上述意义上,不能不说,作为刘尧案件判决依据的鉴定材料的来源违背了程度正义原则,是不合法的。
其次,就算鉴定材料的来源合法,根据我国2007年7月18日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人必须具有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在该案中,没有证据显示东源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及鉴定签字人具有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资格,尽管他们或许可以作为“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而成为咨询对象,但最终的鉴定意见也必须由司法机关的司法鉴定人出具,同时必须加盖司法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此外,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如果最终的鉴定意见上既没有两名司法鉴定人的签字,也没有加盖司法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怎么能拿来作为进行司法判决的依据呢?这显然也是严重违背“程序正义”原则的。
由于刘尧案的判决结果是司法机关不依法定程序办事而做出的,所依据的也是没有得到有关法律认可的证据,因此,原判决结果是明显不合法的,有关司法部门必须对刘尧案依法重新进行判决。
甚至连国家司法部门都做不到依法办事——刘尧案的审判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也折射出了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道路仍然任重而道远。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使那些可能受到不利裁判的人能够直接参与或委托参与诉讼的整个过程,有机会陈述、辩解、发表意见,进而对判决施加有利于自己的影响。在此,笔者希望司法部门能以刘尧案为鉴,在司法实践中严格遵循公正、科学和人道的诉讼程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从而树立司法的权威,使国家的司法权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
稿源:荆楚网
作者:宕子
(本文来源: 编辑:余宽宏)
关键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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