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村官选举都不如。”有着20多年执业经历的老律师吴剑(化名),是第七届宁夏律师协会39位理事会理事之一。在距离宁夏律师协会换届选举过去半年多后,他给那次选举定了性。“无论更高级别还是更低级别的选举,也没有这样肆意推倒重来的。”(《济南日报》6月24日)
这是一条颇吸引眼球的新闻:只因为个别领导重点安排的人选落选,当选的人员也不符合领导意图,大会主席团竟然拒不公布选举结果,而是强行命令各代表团分别“做工作”后重新投票。最终,第二次投票结果与第一次结果完全不同,符合了个别领导的意图。熟谙法律、能言善辩的众多律师竟连自己的合法权利都无力维护,竟眼睁睁地看着有人蹂躏民意无所作为,实在令人扼腕兴叹。更令人震惊的是,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竟还有人敢操控选举,无视民主权利,肆意践踏民主成果!
按理说,律师协会仅仅是一个律师自律性的社团组织,协会领导是个服务性质的差事,协会领导层出自民间民意是再正常不过的了,外界不应干预也没必要干预。从现在看,选举没有体现个别领导的意图就得推倒重来,显然,“个别领导”不会是协会领导层的某一位,而是主管司法工作的行政领导。
中国的行业协会或是其他社会团体,鲜有纯民间性质的,大都有官办的色彩。如同消协,消费者自己的维权机构,却“挂靠”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吃皇粮的。律师协会亦是如此,经费来源出自财政,就不免受制于行政,协会领导层的产生就必然听取上级行政领导的意见,意见一致了,大家相安无事,意见相左,就得提前“做工作”, 落实上级领导的“意图”。如果死磕,就出现了宁夏这种推倒重来的结果。事实上,这种结果是谁都不期冀出现的,所以就有了后来“为了顾全大局”,大家还是违心地填了第二次选票。
在一些地方,司法行政部门时刻欲将律协控制在股掌之中,司法管理部门的律管处是管理律师的,有这一项行政职能,加上律协的经费来自财政,就有了“便于管理”的冠冕堂皇的理由。律协的头儿当然得是司法部门领导相中的,也是听话的。做不到这一点,岂不是放弃了管理?所以,律协领导层的“选拔”在一些人眼里就是加强管理的很重要一环。另一方面,律协的领导并不具备行政官员的优越资本,也很少有权力自肥的机会,但当协会成了官办的,自己是代表官方行使管理职权时,律协领导这一角色就成了名利俱收,竟相追逐的香饽饽。一些人也便自甘受制于行政掌控,唯司法行政领导是从。这样,没有自立、自治的原则,协会“自律性”精髓已不复存在了。
司法行政部门掌控律协,看似加强了律师行业、队伍的管理,其实并不是一件好事。律协的行业“自律性”是行政管理无法代替也代替不了的。比如律师的行业管理工作,司法行政部门鞭长莫及;比如开展律师业务研究、交流活动,提供业务信息资料等,管理部门心有于而力不足;比如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支持律师依法执业,有时不便出面,有时律师和律管本就是矛盾双方,管理部门岂能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律协既然是个社会团体,就让他依据民间组织的游戏规则运行,律协的“自律性”做到了,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目的就达到了。现在这种越俎代庖的做法,并不利于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和队伍成长。赤膀上阵,操控选举更是不可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既然是个法人组织,律师代表大会就是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选谁不选谁,别人不应该干涉,否则,就是一种违法。
稿源:荆楚网
作者:马而立(媒体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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