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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林林:岂能剥夺周正龙上诉的权利

发布时间: 2008-10-10 15:06   来源:    进入电子报
  10月10日,是“华南虎事件”造假者周正龙上诉的最后一天。日前,周正龙已通过旬阳县看守所向当地法院提出上诉书面请求。然而,县看守所不但连续四天拒绝其妻罗大翠委托律师会见周正龙,而且不让周正龙在上诉状上签字。(长江商报10月10日:《陕西旬阳看守所拒绝让周正龙在上诉状上签字》,原文附后)
  尽管,周正龙在“华南虎照案”一审中,对造假事实供认不讳,但对涉嫌诈骗却不认罪,并公开表示要上诉。其妻罗大翠则一再诘问:凭啥这么大的事情,要俺家老周一个人来扛?同时声称,哪怕只判丈夫坐一天牢,也要申诉!(中国新闻网9月30日:《周正龙妻子称即使判丈夫坐1天牢也要上诉》如此“夫唱妇随”,其间究竟有何难言之隐?是否诚如众多网友所言,假冒虎照出笼,并非周正龙“一个人在战斗”?诸如此类令人疑窦丛生的问题,实际上至今并未随着法槌的落下而烟消云散。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可见,申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手段。也就是说,在法院判决正式生效前乃至服刑期间,周正龙都有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权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界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人犯的上诉书、申诉书,看守所应当及时转送,不得阻挠和扣押。据此,不难判断,旬阳县看守所不让周正龙在上诉状上签字,是一种有悖条例规定,无端剥夺当事人申诉权的行为。看守所这么做,到底有何背景,或出于何种考虑?相信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
  好在,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所以,我们期待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受理周正龙之妻提出的申诉,以维护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并最终能以法律的名义,公开宣告本案再无任何悬念。
  稿源:荆楚网
  作者:徐林林
(本文来源: 编辑:余宽宏)
关键词:周正龙;徐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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