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前不久人民日报报道:近日,广州市成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全市3196名城管人员纳入行政执法编制,全部实行公务员管理。广州将城管转向公务员管理,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要整肃城管队伍,重塑城管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但由于城管的形象在公众心目中早已根深蒂固,不少人对这次变身能否成为文明执法的开始表示质疑。
城管,这个词语近年来在媒体上热得发烫,社会对“城管”这个群体也颇有微词。在中国大大小小的城市里,城管们都有他们独特的语言、服饰、装备和行事“准则”,媒体对城管们的所作所为也做出普遍的批评和指责,要说中国“城管”的形象,那恐怕绝大多数人真是不敢恭维。因此,广州把“城市协管员”编进公务员队伍,质疑之声鹊起并不让人意外。
有这样的结果的产生,不外乎一个“缺乏监督”的制度环境让城管成为一支脱缰的野马,即使有被制服的时候,但那也是舆论群起“攻之”的特殊个例。在广州,有一套“四不准”的规定:即不准打人、不准骂人、不准搜身、不准体罚;2005年开始实施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效投诉认定试行办法》也规定,明确了市民可以对城管执法效果、满意度进行责任追究。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这些“规定”都并没有产生其预期的正面效果。
或许正是由于群众监督力量不得力,城管与众多弱势群体(主要是小摊贩)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导致一些列的社会问题成为政府工作的拦路虎,给当地的对外形象也抹了黑,因此才有了把“三千多城管人员纳入公务员管理的体制之内”的事情发生。按笔者的理解,这样做的目的并不单单是加强城管人员“为人民服务”的政治意识和改变不光彩的城管形象,我觉得此举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改变和加强城管“执法”的监督方式和监督力量。
从很多起城管与群众的摩擦事件来看,导致严重后果的一个直接原因是“被执法对象”的合理表达没有得到充分展现,甚至可能是“死无对证”,在之后的调查当中依然会有变幻莫测的利益纠葛,更加深了社会对城管这个群体的憎恨程度。如果当初让城管和“被执法者”都处在一个光明正大的诉求平台上,那么很多相关的暴力事件就完全可以避免。当然,已成事实,没有“如果”。而今,既然广州的城管队员们已然是公务员身份了,那么在自己说话的时候,也完全应该要让“被执法对象”说话,以表达自己的合理、合法利益诉求,不然不足以体现公平公正,当然,这可能也是城管“执法”制度建设的关键点所在。
如果说此前有规定说群众可以对城管的“执法”有权提出质疑、并可以通过相关渠道表达不满等做法所取得的效果是可以忽略不计的话,那么就很好地说明相关部门所采取的措施方式不对、力量不够。广州此次把这些人纳入公务员队伍,那么就应该会有一套严格的法律法规来制约城管的“执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这样的规定: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予以辞退。
当然,以法律的形式作为监督手段,任何时候都不会有太大的争议,而真正的监督力量是不能离开群众意见的,因为“不称职”之类的评价并不能是城管主管部门单方面的结论。鉴于此前的群众评议制度没有能够很好实施,那么在广州城管们“华丽转身”之后,必须要加强城管“执法对象”的城市发展教育、加强自身维权行为疏导,尽量避免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或者都被暴力灼伤,在法律的庇护下创造一个明朗的制度环境和城市文化。因此,群众评议的渠道应该是畅通的,不能因为城管变成公务员了,就设置更多的关卡堵住群众评议的合理、合法通道。
稿源:荆楚网
作者:岳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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