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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鸣默:不捐修路上“耻辱碑”是道德胁迫

发布时间: 2008-11-23 17:10   来源:    进入电子报

  四川省乐山市宝五乡五爱村委会日前倡议全村村民捐钱修路。为了筹资,该村想出各种办法,甚至发布公告,拟对拒交集资款的村民采取一系列惩罚措施,除了停止办理一切村务等,甚至还要把他们的名字刻在“耻辱碑”上。此举引起了部分村民质疑和不满。村委会负责人称其做法“合情合法”。(据11月22日《新京报》报道)
  交通之于经济发展,正如血脉之于人体,重要性不言而喻。村委会负责人称其做法“目的都是为了村上的公路建设和该村的经济发展”,动机自不谓不佳,愿望自不谓不善;但是光动机良好、愿望良善,就可以“主题先行”,不择手段吗?!
  村委会本应是代表村民利益、服务于村民利益的!既然有“村民质疑和不满”,那么就应该充分尊重这些“质疑和不满”村民的意愿!“发布公告,拟对拒交集资款的村民采取一系列惩罚措施,除了停止办理一切村务等,甚至还要把他们的名字刻在‘耻辱碑’上”——如此做法,正如有村民所称:“为村民办理村务是法律赋予村两委的义务,居然以交筹资款作为要挟,实在荒唐。”,不是在“反客为主”了吗?不是在对未捐资村民乱扣大帽子,进行“道德胁迫”吗?农业部《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本就规定:“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可是该村六、七位五保户都被迫捐款集资了!
  既然是捐钱修路,题中应有之义,自是本自主、自愿原则!正所谓“谁的荷包谁做主”,公民的私产受法律保护!如此大搞摊派,软硬兼施,死缠烂打,无所不用其极,逼着村民掏口袋,“公告”所谓对“未交清集资款农户”——“以后国家下达该村各项惠民项目一律不予考虑,并用国家各种惠民款项抵扣集资款及利息”“云云,侵犯公民私产等权利;我还真不知道这又到底“合情合法”在哪里呢?!
  村委会如此做法分明不对,但是却或也不免有其不得已之处;联系起“现代版‘愚公移山’故事”——“在无法承载贫穷重负和生命重压下,湖北十堰市柳陂镇马蹄沟村村民毅然决然,时历五年,在近乎原始的条件下,硬是凿穿横亘在家门口的大山,打通了一条长达400余米的隧洞,从而大大拉近了闭塞小山村与现代大都市的时代距离……”(11月11日《楚天都市报》),我所读出的却只有悲怆而已!
  既然是“村上的公路建设”,则自非一人一己之力所能完成;则带有公共产品性质;则亦即理应是负有提供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职能的政府部门的职分内事!
  大家当知道:今日城市所取得的发展,并离不开当年政府通过价格剪刀差从农村为工业积累了数以万亿的资金;大家同样或也知道:同样是修路,城里马路是财政出资,而农村修路却总见是要农民分摊。那么工业何时才能反哺农业?城市何时才能反哺农村呢?村民何时才能享有与市民同等权利,不再权利贫困,不再为修路集资犯愁呢?农业,是立国之本!手心是肉,手背也是肉!公共财政业已建立有年,何时才能切实深入、全面覆盖农村,公共产品公平供应;而非厚此薄彼呢?!
  稿源:荆楚网
  作者:于鸣默(湖南)

(本文来源: 编辑:吴双建)
关键词:于鸣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