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纪委书记苏志佳27日指出,年轻干部成为案件发生的高危人群。两年来,广州因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人员中,31岁至45岁年龄段违纪违法案件占大多数,共计127人占55.95%。(4月28日《广州日报》)
其实,作出“年青干部成为职务犯罪高发群体”论断的并非只广州经委,早在2008年4月份,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报告显示,近年来职务犯罪过去常见的“五十九岁现象”不再突出,35岁以下干部群体已经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群体。不可否认,“五十九岁现象”正在被“三十九岁现象”甚或是“二十九岁现象”所取代,换言之,“腐败不在年高”问题已经不容小觑。
古人说“有志不在年高”,如今我们却说“腐败不再年高”,着实是一种讽刺。在现在看来,腐败与年龄是根本没有直接联系的,所谓的“××岁现象”也不过是腐败的一种托词而已。
近些年来,“干部队伍年轻化”的确在打破领导干部终身制、提高干部创新能力、增强领导干部活力等方面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但是,如果一味的“领导干部年轻化”也必然会滋生出“不问能力只问年龄”的问题。
当职务犯罪和干部年龄不能划等号之时,我们自然而然地会把矛头指向现有的司法监督体制。我们可以责怪于犯罪者党性的丧失,也可以责怪法治的不健全,甚至还可以责怪公检法部门的“不作为”,但是这一切的问题的根源又是什么?
“腐败不在年高”更是整个社会的痛楚所在,从“五十九岁现象”到腐败年轻化意味看腐败范围的扩大化。龚自珍的名言“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用人才”犹在耳畔,但是,仅仅寄希望于“用人才”的“不拘一格”还是远远不够的。除此之外,监督人才、制衡体制方面也需要天公的“不拘一格”,唯有如此才是人民之幸事、社会之幸事。
稿源:荆楚网
作者:马青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