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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萍:因公醉酒出意外算工伤 莫非法官也醉了

发布时间: 2009-12-12 08:48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12月1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修订版。其中说,因公醉酒出意外应算工伤。(12月11日《重庆商报》)
  诚然,因醉酒而酿下的伤亡如何认定?这一热门话题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但是,既然早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进行界定。那么,还得照其而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是国务院出台的规定。其中就明文特别规定:醉酒导致伤亡不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而如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新出台的《暂行规定》却将因公醉酒定性为工伤。这无疑是与国务院之相应规定相抵触的。这点也不知,莫非是法官也因公而醉了。
  而且,地方上即使要对国家的相应法律法规等做补充或细化。但是,这个立法权(或修改权)还在地方人大,而最终由地方政府来颁布。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其还不得“犯上”。否则,那是无效的。然而,非常遗憾的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仅仅只是一个地方上的执法单位而已。于是,其无权立法或修改法律法规,更不能妄自尊大而“犯上”。因此,其将“因公醉酒出意外算为工伤”的规定,无论怎么说也是不“权威”,更无效的。这点也不知,莫非是法官也因公而醉了。
  当然,作为法院,其即使是“强出头”而来对“工伤”事宜说几句“公道”话。这或许也是理所当然而无可厚非的。因为,醉酒伤亡的案子,他们时不时会碰到而要进行审理。但是,既然有法可依,其依法而审就可以了。所以,不存在着什么讨价还价的辛苦或该凭何而判的烦恼。于是,不该定性为“工伤”的案子,就理直气壮地宣判即结。这点也不知,莫非是法官也因公而醉了。
  不可否则,法律法规或多或少地有着无情的一面。于是,让法院偶尔在做一些判决时而显得有些“于心不忍”。比如,因公醉酒出意外不算为“工伤”。这对意外者似乎是有些不合理而不公平的。因为,因公醉酒出意外不算为“工伤”,那么其意外者就只有自认倒霉而一切后果自负了。这似乎是很说不过去的。于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才做出了这个“正义”之举,而将此算为“工伤”。
  但是,这却是一码归一码的事。所以,首先法院对这种“工伤”还是要否定的。至少在相关法律法规没修改或废除前。当然,案子只是画上了一个暂时的句号而已。因为,还有个谁对因公醉酒而出意外者负责的问题。不过,这却是一个用“行话”来讲,属于“另案处理”的范畴。因此,虽然这不构成“工伤”,但是还是要给遭遇意外者一个合情合理,当然更要合法的说法。其实,这并不难办。因为,只要其意外者起诉,法院找那个所谓的“公”来负责就得了。而且,出现如此类的意外,更多的“公”们也会表现出很有良心和善心的。这就更不难办了。这点也不知,莫非是法官也因公而醉了。
  因公醉酒出意外,这说大也是大事。但是,对于法院处理这种案子在工作方面来说,这也只是一件普普通通的事。于是,该怎么办,就怎么办而无需弄出什么“因公醉酒出意外算工伤”的事。其实,这还不仅仅是涉及其无权或“犯上”的问题,而且与之类推或相关的事还涉及到了许多的方面。比如,因公醉酒出意外算工伤,那么醉酒驾车也会被在一种程度上“平凡昭雪”了。这叫交警,甚至自己未来在审理醉酒肇事案时,如何来展开执法工作呢?因为,那些醉酒驾车者,也不乏有因公醉酒者。这点也不知,莫非是法官也因公而醉了。
  因此,醉酒出意外,无论因不因公而醉,这都不能算“工伤”!但是,处理的办法还是有的。只要法官也不是因公喝醉了酒,而在审理他人因公醉酒出意外的案子。
  稿源:荆楚网
  作者:梁萍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王德民)
关键词: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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