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0-01-27 15:39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记者了解到,《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规定,违法食用犬、猫或者销售犬、猫肉,将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并责令具结悔过;对单位和组织处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在监管职责方面,由公安机关统一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必须设立统一的报案电话,其他部门分工负责。(1月26日《重庆晚报》)
立法禁食猫狗,其初衷不可谓不善。毕竟,以所谓“朋友”之血肉,解一时口欲的人类太过虚伪。我们总是动情诉说着对阿猫阿狗的绵绵深情,言语间流露的尽是人性之博爱光辉;另一面,同样是我们,搜索枯肠,想尽各种食法,将猫狗们端上餐桌。既有文化模式下,之于阿猫阿狗,吾辈始终有那么点“人格分裂”倾向。
如今,专家建议稿中“禁食猫狗肉”了。褒贬者兼有,贬者“义愤填膺”,且声势浩大。归其理由,无非那么几点:一是,指责此提法乃双重标准:阿猫阿狗并不比阿猪阿牛金贵,凭什么享有不被食用的特权?再者,也要考虑个风物民俗的问题。至少在某些地域,食用狗肉已然为文化标志之一。若吃点狗肉就要破财受罚,甚至遭牢狱之灾,不免小题大做。以强力“对抗”民俗,实为大谬。
上述观点看似立论充分,其实依旧不能构成反对禁食猫狗的足够理由。就生命本体言,猫狗与猪牛自然平等。但人类社会中,它们事实上并不平等。必须承认人性的自私,动物的角色定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类情感好恶。既然普世的价值观中,猫狗扮演的是“人类朋友”的角色。那么,社会成员就必须遵守——这是文化传承的基本要求。继续纠结于猫狗与猪牛的不同待遇没有意义,人类为了更好地生存必须对动物进行分类继而取舍。当然,自然也可以一并立法禁止食用猪肉,但那不是基本的、必须的要求。甚至可以说,那是“宗教”的高度。而禁食猫狗,捍卫的是人类底线共识与基本价值指向。至于食狗肉的民俗,长远看来也有改变的必要,游离于主流文化之外终非善事。
应该看到,“立法禁食猫狗”背后的起码善意。在人类主导的社会中,将特定动物从餐桌上救下,体现的正是人性的大爱。但,之所以招致如此汹涌的民意抵制。在我看来,固然有民众对口腹之欲的捍卫,但更多的还是源于立法细节之处的失当。“5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这样的规定太过冰冷和突兀。稀疏平常的饭桌之事一下子变成了法所严惩的“恶事”,估计没几人接受得了。缺乏民意沟通与解释,我们感受到的只是立法者的自恃与傲慢。
对阿猫阿狗的保护,决然不是冰冷的立法词条所能实现的。辅之以更多的“文化公关”,才是上策。总有些动物不能端上餐桌,总有些价值判断必须共同遵守。N年之后,如若我们继续拿猫狗供饕餮,恐怕那便无异拜倒于野蛮与残忍。
稿源:荆楚网
作者: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