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只是两家异地企业之间的一起债权债务纠纷,在历经一、二审和再审、执行程序后,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却以涉嫌诈骗为由,对时任固始县豫达米业集团公司总经理兼县粮食局第二直属库主任黄志忠进行长达10年的刑事侦查,至今仍被列为在侦案件。(《民主与法制时报》4月7日报道)
讨债人反倒沦为经济诈骗嫌疑人,究竟谁让弱者哭出声?原本代表国有企业依法清债维权的黄志忠,由于公安机关的越权介入,却戴上一顶经济诈骗嫌疑人的“高帽”。报道称:就在河南省高院终审该起债务案件后,时任豫达米业公司法人代表的黄志忠却成了“经济诈骗嫌疑人”。当时正值判决生效进入执行期间,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却直接将该起经济纠纷案件作为涉嫌经济诈骗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指派该局两位干警来到固始县,以涉嫌所谓的经济诈骗为由,对黄志忠进行了调查传讯。
公安部对于公安部门不得插手经济纠纷的规定,可谓三令五申。1989年,公安部下发《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1992年,又下发了《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各地公安机关承办经济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要正确区分诈骗、投机倒把、走私等经济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准确定性。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
报道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该案已经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且已生效进入执行程序,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认为该案涉及有犯罪嫌疑,应在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中提出,经人民法院审查由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同一法律事实作出判决,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向法院提出将案件移送,无法律依据。
移送案件竟无法律依据!但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公安分局仍以侦查黄志忠涉嫌经济诈骗为由,指派干警来到固始县请求当地警方协助。一桩简单的经济债务纠纷,由于公安机关的违规插手,不仅久拖不决,而且演变成复杂的刑事案件。由此可见,滥用公权力伤害的不只是作为当事人的弱者,还有滥用公权力的司法机关本身。
当然,司法机关受伤害的背后是有利益驱动的;而作为弱者的黄志忠被伤害后,却无法哭出声!在两者明显的弱肉强食之中,法律又岂能充当社会丛林法则的保护伞?
稿源:荆楚网
作者:魏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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