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榆树市于家镇村支书王某为了敛财,花500元钱雇来一个“小姐”与其儿子假结婚摆宴席,收了近6万元礼金,被村民举报。目前,涉事者村支书一职被撤。(《新文化报》4月15日报道)
为了几万块钱,租“小姐”给儿子结婚,这真是荒唐之极,就不怕街坊邻居的笑话?看来,这村支书的脸皮可真够厚的!不过,村支书对此予以坚决否认。但他又编出了另一个谎言:二儿子在与一个离婚的妇女恋爱,并且这位未来的媳妇在韩国;可当记者赶到王某说的那个“二儿媳妇”家采访时,邻居却称,人家女的在韩国做生意,与丈夫生活好好的,根本就没有“离婚”之说。对于这两种事实的真相,由它去吧。不管怎样,村支书变相敛财是成立的。不过,问题的看点并不在此,真正值得玩味的是对这种行为的处罚。
对此,新闻中是这样叙述的:一些村民随后将村支书王某为儿子结婚摆婚宴“敛财”一事,举报到了榆树市纪检部门。纪检部门十分重视此事,责令由党风办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 对,是很“十分重视”,而且还有“决定”,即撤销王某的村支书职务,并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党内严重警告”,但就这种名称来说,是很严厉的吧?可是,当你看到了下边两个事实,你恐怕就要对这种严厉程度要怀疑起来了。一是:据了解,几年前,王某就因为截留该村2002年和2003年的赈灾退税款,被村民揭发。榆树市相关部门经过调查,对其处以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这次是第二次党内严重警告。二是:在这次严重警告中,王某还保留了村主任一职。用他自己的话来说,“为了平息村民的上访,我服从上级做的决定就‘下来’了。”
党内警告到底是一个什么处分呢?他对那些村支书的约束性到底有多大?而且,这种处分是由谁来规定呢?还有,王某为什么一身能兼二职呢?这是否符合“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截留赈灾税款、任意敛财,难道这样的人还能留在村委会中为服务群众?用一个“党内严重警告”就能平息住村民的上访,在此,与其说是村民对自身权利的无知,还不如说这是权力的肆意妄为。
稿源:荆楚网
作者:魏十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