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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金辉:行贿无罪止于黄光裕

发布时间: 2010-05-20 08:56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黄光裕一案已经宣判。对于判决结果,著名反腐学者、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称:黄光裕一案的风向标意义在于,这是近年来我国一系列腐败大案要案中,首次对行贿人课以重刑。据报道:中国家电零售连锁巨头、国美电器前董事局主席黄光裕因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5月18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5月20日法制日报)
  行贿与受贿是一对相关联的行为,是同一事实的两个方面,有行贿则必有受贿,同样无行贿则受贿必然不成立,这是一个基本的法理和常识。可是在现实法治语境中,受贿人往往被课以重刑,而行贿人却安然无恙,逍遥法外。虽然行贿无罪明显不符合国际惯例,从国际反腐公约和大多数国家立法实践来看,行贿受贿皆罚是较为普遍的做法。但在中国,行贿无罪一直被视为潜规则长期存在。
  曾任兰州市市长的张玉舜因受贿受审,其在法庭上发出“反问”:“领导干部全部按受贿罪判刑了,可没有一个行贿的老板被判刑,难道只有受贿,没有行贿?行贿人的行为难道就不是犯罪吗?他们的行为就不用追究了吗?”
  云南省交通厅前副厅长胡星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中,深圳安远董事长陈某向胡星行贿3200万元,创造了当今中国的行贿金额之最。但“行贿状元户”一直未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阜阳中院腐败窝案中的行贿人何涛行贿15次,“乌纱帽”却安然无恙,这种现象虽然是社会法治进程中的极端个例,但其“行贿无罪”的反面效应却不能不让人警惕深思。
  行贿是受贿的根源,有的受贿人甚至是被行贿人“逼迫”收下赃款。行贿人为了得到更大的利益,收买官员,破坏市场经济建设,他们的行为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更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现行《刑法》却对行贿受贿两罪规定有着明显的区别:首先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只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才能构成行贿罪,而受贿罪则无此规定。其次在刑事责任方面,行贿罪较之受贿罪处罚要轻,行贿罪的最高刑为无期罚刑,且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受贿罪的最高刑是死刑。
  其实,国内外早就有法学权威专家指出:行贿行为的犯罪成本非常低,但是获得的利益却非常惊人,所以才造成行贿行为屡禁不止,甚至发展为社会“潜规则”。对行贿者不予以处罚,则不能起到震慑作用,更不能从源头上堵住腐败行为,树立法律的威严。
  此次黄光裕一案的宣判,充分表明了司法部门严惩行贿人的决心和力度,有效地将今后的反腐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台阶。事实上,今年两会上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有关惩治行贿犯罪那句话,便传递出一个非常重要的信号,即表明国家司法机关加大对行贿者的查处力度。行贿无罪止于黄光裕,无疑具有风向标意义,将成为打破这一潜规则的反腐分水岭。
  稿源:荆楚网
  作者:魏金辉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罗莎)
关键词:魏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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