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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海:实名举报 举报人安全欠妥

发布时间: 2010-09-02 16:28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日前,重庆市检一分院出台了重庆首个《职务犯罪有奖举报办法》,以期进一步完善职务犯罪发现机制。 该院副检察长梁木生介绍,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行为以及渎职、侵权等行为,市民都可以举报。 在“办法”当中,最显著的规定,就是将追赃的多少,与奖励金额进行了直接挂钩。举报得越准确,追缴赃款越多,举报人所能得到的奖金就可能越高。(9月1日重庆晨报)
  正所谓重赏之下必有勇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做出这样的决定应该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诚然,获得高额报酬是任何人梦寐以求之事。但是这是在保证举报人能够安全的获得报酬并且安全支配这笔报酬的前提之下,否则只会“有命拿钱,没命花钱”。而这并非危言损听,诸多证据表明,举报人很多时候并不能保证自己的安全。
  据报道称,检察机关会对举报有功人员同时“办法”规定,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采取秘密方式进行,在指定地点或举报人认为合适的地点领取奖金。另外,在查证、奖励、宣传过程中,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从表面上看检察院对举报人的安全工作具有相当的信心。但是就在今年《法制日报》曾刊文称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材料显示,在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其中,各类“隐性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因其手段“合法”,行为隐蔽,难以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这说明有一些人的是有办法在被检察机关调查的同时,对举报人予以打击报复。
  而现在检察院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无疑使得举报人的安全更加难以保证。首先,若举报人的举报为实,并且检察机关能够获得相应证据。但是谁能保证在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不会泄露?退一步说即便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在办案时期不会被泄露,可是谁又能绝对保证检察机关能够根据举报人所提供的信息将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一一罗列,而且这些事实足够判刑。若是不能保证,那么举报人不仅不能得到报酬,反过来还会得罪一些权力人士。在检察机关办案结束后,他们还能不能保证这些举报人的安全呢?
  因为检察机关不能对举报人的安全做到绝对保障,实名举报也就面临着诸多考验。或许有人会说风险与收益同步,想要获得收益就必须承担风险。但是对于举报人而言,尤其是举报政府中贪污受贿的情况,民众所面临的是“铁壁合围”的危险,稍有不慎就会插翅难飞,例如今年河南某法院几乎“全院沦陷”就是最好的证明。毕竟举报的风险实在太大了。
  稿源:荆楚网
  作者:戈海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罗莎)
关键词:戈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