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地方爆出干部给年龄“整容”事件,年龄时而加几岁、时而减几岁,像弹簧一样伸缩自如。如山西河津住建局局长数次年龄造假、山西临县女干部招工年龄造假等,引发公众质疑。6月初,山西河津市委召开常委会议,提名免去了薛新民河津市住建局局长职务。此前,薛新民被网络曝光,其为了入党、升迁,先后数次填报不同出生日期,最大的1960年,最小的1969年。(7月16日《新京报》)
干部的年龄居然可以随时随地变化,不得不说是一件稀奇事。造假存在于任何一个社会,但如果造假成为一种风气,则意味着社会机制的紊乱。同样的道理,官员履历年龄的造假,即便没有尚未对公众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但也足以表明用人机制存在漏洞。官员之所以年龄造假,无非是提职的需要。目前中的用人制度、公务员提拔中依然非常重视履历,喜欢按时间论资排辈,如此一来,一些官员就希望借改年龄、履历来为自己加分,加大升职的砝码。
这样的作法实属可恶。然而篡改年龄、工作履历不是谁想改就改的,能够成行或离不开这样几个原因。一来,虽然《档案法》规定不得“涂改、伪造档案”,但对篡改行为并没有一个标准的惩戒措施,可以不略不计的违法成本根本不足以震慑那些对权力极为渴望之人。加之,《档案法》不像其他法律条款,与个人的生活工作关系密切。许多人或许至始至终都没认识到篡改年龄是一种擅自伪造档案的行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没有深刻的认识。
其次,一般官员的档案都是由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保管,不会交予个人,这意味着修改年龄档案,需要他人配合,提供方便。围绕一个档案袋,或许会有多个部门参与进来,但这并没有杜绝年龄被修改的事实,原因在于,这些部门和人员并没有做到尽职尽责,或属于无心,或是有意,成了助人档案造假的“帮凶”。问题在于,法律对于这些人的处罚依旧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由谁见过因修改擅自修改档案而导致开除公职或更严重的惩罚的?
事实上,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应该是可以避免这一状况的发生的,关键就在于保管档案的部门、修改档案的部门、审核档案的部门是否真正做到了严格负责。媒体不断曝光一些人履历造假,表明履历年龄的造假,极有可能已成为官场内默认的潜规则。在个人利益与权力的诱惑之下,很多人会走上档案造假之路,但监管机制执行不到位、惩戒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反而成了年龄造假的推手。
合理的制度不应该让造假成为升职的手段。在社会上,学历造假尚能受到道德的制裁,甚至可能影响到个人的实际利益,为何在必须公开透明的官员提拔中,造假就能堂而皇之招摇过市?应该说,对公职人员的造假行为,应该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因为我们很难将自身的幸福交由一个骗子去实现。如果造假都能获得升迁,那么政府的公信力必将受到损害,公众权益也将处于不安全的境地,毕竟我们不知道一个为了权力不择手段的人会不会利用已获的权力做出对公众有损利益的事。为此,需要的是更见有力的监管以及更加完善的官员选用机制。
稿源:荆楚网
作者:戈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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