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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刚:死刑慎用“斩立决”彰显司法理念

发布时间: 2011-05-26 08:28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最高院发布2010年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依法开展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促进因民间纠纷激化导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协议,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5月25日《新京报》)
  在我国古代,地方各级地方官员在审理本地区死刑案件的时候,除非是特殊情况,否则极少行使斩立决的处罚,而是地方依据法律提出处罚意见,然后按照规定都是将材料报送中央政府审核,再由中央政府下达执行死刑的命令。因为路途遥远以及中央部门的审核程序繁琐,春季报上去的案子,一般都等到秋季才能执行,因此有了“秋后问斩”的说法。
  虽然这种方式效率不高,但是由中央政府来审核死刑案件,可以看出政府对死刑案件的重视,也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犯人的合法权益,尽量避免冤假错案,虽然“秋后问斩”的做法受人为因素的影响较大,但是也有其积极意义,那就是,由一个专门的审核部门来审核死刑,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公平的体现。
  1983年以前,人民法院组织法曾明确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同年9月,因为当时社会治安形势十分严峻,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这一条款修改为: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省高级法院有权核准死刑案件,这对打击犯罪、遏制犯罪起到的一定的作用,但是也有一定的弊端存在,当前,我国法律中没有取消死刑,死刑在法律中的作用依旧很大,改由各省高级法院核准为最高法院核准死刑,消除了地方民意影响,达到减少冤假错案错杀案件的发生。
  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核准权都将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在此基础上,最高院进一步把死刑制度人性化,这是一种对生命的尊重,生命只有一次,一旦失去不能找回,法律的主要作用是教育而不是惩罚,谨用死刑,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让死刑的警示作用大于使用作用,这也顺应了我国逐步废除死刑的发展方向。
  稿源:荆楚网
  作者:董刚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姬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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