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下岗女工杜女士到银行取款3000元被多给2.7万,3次到银行退款均被赶出。银行自查发现出错才连夜追款,但对杜女士还款热心之举毫不领情,并拒绝道歉。(扬子晚报6月6日)
杜女士虽然自己一个月工资才一千多一点,被多给了两万余元却毫不动心,并积极上门还钱,总料到银行三番四次地冷面拒绝,到最后知道给错钱了,还是既不道谢也不道歉,让人不禁质疑银行的“霸王脾性”何时改?
联想到许霆案,由于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出状况,贪小便宜的心理促使许霆数次取款,一审判决被判无期徒刑,改判后也是以盗窃罪入刑,而作为取款机有问题的银行却一点责任也不用担。杜女士也承认正是由于听说过许霆案,更加不敢将银行多给的钱在自己手上多停留一分钟,找银行、找证人、找警察,“天上掉下来”的钱反倒是自己受了罪。
银行的柜台上摆着的“钱请当面点清,离柜不认”的提示牌也昭显了银行的“霸王脾性”。当储户在取款时由于银行的失误多拿了钱,储户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仍有返还义务。在拒绝返还的情况下,只要银行能提供证据证明办理业务时确实多取了钱给储户,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这笔钱。相反,如果银行少给了钱,因为储户没有“当面点清”,就只能吃个哑巴亏,“离柜不认”。
很明显的是,银行方面可以通过摄像头、交易记录等各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储户作为个人,很那拿出有力的证据为自己辩驳,是处在弱势地位。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就已经构成侵占罪,形成刑事犯罪。储户可能一不小心就犯罪进了监狱,可银行在利益受损时可以轻易取证追回,自己方面的过错也会被轻轻抹去。这样的霸王条款真是可恨、可怒!
害怕说不准就犯罪,杜女士几次上门几次吃了“闭门羹”,而银行最多就是损失一些钱,尽情地翘着二郎腿端个架子,这不禁让笔者感到可悲。在社会日益进步的今天,公民作为储户基本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都得不到保障,连这点最起码的安全感都没有,面对着银行的“霸王脾性”,谈何自尊谈何个人财产安全?
银行的“霸王脾性”何时改?银行与储户不公平不对等的关系何时才能改变?存取的现状迫切要求相关法律的束缚,这里的法律不仅仅是针对储户,更是对银行。让银行真正成为一个为人们服务的地方,用一个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来保障银行储户双方的利益,已经迫在眉睫。
稿源:荆楚网
作者:李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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