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合肥晚报》报道,合肥市即将在46家单位公开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接受群众公议,其中,有41家实行一般行政处罚案件接受群众公议,而市公安局、城管局、工商局、交通运输局和烟草专卖局等5家单位则执行公议制“特殊要求”。
从开门执法的角度来说,笔者毫不犹豫的要为合肥市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接受群众公议的做法叫好。可是,就在笔者拍案叫绝的那一刻,却又萌生了诸多隐忧。
行政执法单位在执法的过程中接受群众公议,目的不仅在于监督执法机关执法的合理性,以及被执法者在接受法律制裁的同时,是否存在执法不公,更为重要的意义还在于,它让我们看到了一直呼吁的文明执法,由以往权力的一意孤行,发展为“量力而行”;如此,不仅加速了社会法制化建设的进程,并使其向前迈出了一大步,也为权力走向文明树立起一面旗帜。这种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我们没理由不为其喝彩。
然而,在合肥市公布的46家群众公议实施单位中,却有5家单位执行公议制“特殊要求”。所谓的特殊要求,除了公安机关实行群众公议必须选择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社会关注的案件,尚存可以理解之处外,其余4家实行群众公议均以不同程度的罚款为依据,实难叫人信服。
以工商部门为例,须选择罚款5万元以上的案件,方能实行群众公议,并且,每年公议的案件不少于总数的10%。
先说这不少于5万元的罚款,若是罚款的标准有理有据,也倒无话可说,倘若罚款少于5万,便可以规避再来接受群众公议,难免会让权力钻了空子。
再说这每年不少于总数10%的公议案件,因为事先设定了门槛,只有当罚款不少于5万元时,工商部门才可以实行群众公议,若是工商局一年下来没有处罚过一起违法案件,或是处罚的罚款达不到5万元,又该怎么办?是不是为了完成这10%的任务,而要想着法的罚款?这样一来,岂不成了胡乱执法,特殊要求也最终沦落为权力的“特殊待遇”。
行政处罚接受群众公议固然是好事,但若要真正做到执法的公正严明,不能空口无凭,更不可拖泥带水,这样只会无形中又为文明执法平添了几分障碍。
稿源:荆楚网
作者:孙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