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青年吴俊东扶起骑电动车摔倒老人送医院后,老人却认定是吴俊东的三轮摩托车剐蹭致其摔倒。但奇怪的是,在两车是否剐蹭,并无确切结果下,金华市两级法院依然认定,老人的摔倒与吴俊东的超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判决汽其赔偿近七万元。吴的律师就此为其提起抗诉。(《京华时报》12月1日)
法院判决讲究的是以事实依据,这是判决的先决条件,这是连普通人都明白的一个原则。但是在事实不确切的情况下,不知法庭上法官是依据什么判决,摩托车的超车与老人摔倒有因果关系的。这应该不是一个执法者,应出现的纰漏。调查一个案件,关系到一个人的声誉甚至生命,要仔细再仔细查案审案。其实笔者最想知道,法院这样判决,绝不是不懂法,是否背后还隐藏了什么。诚然吴俊东有没有罪过,只要法律公正判决,外界绝对不会有质疑声的。
还有遗憾之处是,老人的家人对吴俊东的帮助不信任。这恰恰因为他的帮助,而被老人家里怀疑就是他撞的,要不然没这么好,又送医院又出钱。我们先不看事由,只关注一下结果。假如老人摔倒无人去扶,要真出了事怎么办?我想每一个有良心的人,都不会袖手旁观。就算真被冤枉也无悔无怨,对得起天地良心就好。另一方面,我们对老人的家人深表遗憾,他们把对社会极个别不道德的现象的帽子,硬是戴在每个人头上过于片面。这个社会好心人还是多的,就算现在怀疑吴俊东的所作所为是虚情假意,或者为自己的罪过买单,但是他并没有一走了之,这就是社会道德的体现,是一种人性善举体现,是负责人的表现。对于有道德的人,我们应该给与他们,更多发挥的空间。
最终问题的焦点在于,法院的判决理由,在重点强调民事诉讼高度慨然性司法原则。这种慨然性原则本只是在无确切证据下的推测,但是有金华市交警支队的交通事故证明书及金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证书,问题应该廓然开朗。前者证明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后者证明两车无碰撞或剐蹭。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证明书和物证鉴定书的证明力,应大于其他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鉴于此,法院再使用高度慨然性原则是多此一举。就像抓赌博,我只把钱拿出来,你就能证明我在赌博吗?法治国家什么都要证据,尤其是在有合法证明力证据的情况下。但问题是现在连相关执法部门的证据都显无力,那法院的审判还需要什么开庭呢?
做好事本来是社会要宣扬的,但事到如今弄得如此尴尬,这不是个人的悲哀,而是社会的过错。这样只会让道德处于孤立的境地。我们要深刻反思,为何道德之间,会出现这种互不信任的状况。想做好事又不敢做,而一些被帮助者,却又怀疑帮助者假心假意,甚至出现了违法的敲诈者。从肇事者来说,以前的确有人肇事后逃跑,这是很不负责任的行为,缺乏社会基本道德。而对被助者来说,不管是谁找到一个赔钱的就好,甚至有的不仔细询问,张口就是赔钱。虽然我们社会的整个风气还是进步的,但是极个别的还是出现了道德滑坡,这种滑坡不加以循序正确引导,迟早要影响社会整体素质,应该引起有关方面重视,尤其当一些执法机构,出现忽明忽暗的执法理念和行为时,更加剧了滑坡的烈度性。
稿源:荆楚网
作者:田乐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