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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刚:火车实名制,“新鞋”能否不走“老路”

发布时间: 2012-01-16 08:25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今年春运给人最大的变化就是,火车购票实行了实名制,旅客凭借个人有效证件购买火车票,所买车票具有唯一性,这些措施让倒票的"黄牛"没了市场,倒票的少了,能买到票的机会就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春运期间购票难的问题。
  实名制车票好是好,不过,铁路部门对待遗失车票的旅客还是老规矩,即不挂失也不补偿。,这让人心里感觉有些不爽,从法律上讲,乘坐火车需要购买车票,车票是旅客与铁路输部门形成法律关系的证明,实行车票实名制之前,火车票具有双重功能,旅客丢失火车票,既丢失法律意义上的运输合同书,又丢失服务凭证,在有效期内的车票,如果被第三人拾得,从法律上讲这个人也就持有了运输合同书和接受服务的凭证,有了凭证既可以接受铁路部门的运输服务,也可以退票或转让他人从中获得利益,对于一列火车售出上千张车票的铁路不能来说,没有责任也没有能力去甄别乘车人是否持有他人遗失的车票,因此,过错由丢失火车票的人承担,不能要求挂失和退款的权利,这种做法容易被人所接受。
  但是这种情况只是出现在实名制出现在前,车票实名制的实施可以说是铁路运输的一个飞跃,它将车票和购车人的信息结合在一起,丰富了车票的内涵,可以这么说,一张车票不仅是运输合同,同时也是服务凭证,因为实行实名制之后,旅客购买火车票、进站、乘车,都需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也就是说,只有旅客持有效证件和打印姓名、证件号码的火车票,铁路部门才能为旅客提供运输服务,这时,旅客的有效证件既是接受服务的凭证,也是运输合同的构成要件,即使第三人获得也是废票一张,铁路部门根本不会受到损失,
  旅客丢失实名制火车票,丢失的仅仅是服务凭证,因为铁路部门可以用旅客的有效证件和铁路部门存储的旅客信息做识别,所以说,从法律意义上将,旅客与铁路部门签订了运输合同仍然有效,不能把丢失车票的过错由旅客独自承担,铁路部门应该配合补救,这样才能确保丢失车票的旅客减少损失,既然火车票已经有了实名制,铁路部门不能墨守成规,还沿袭非实名制时制定的遗失车票规矩办事,应该有一个新的解决问题办法,最好的办法就是,按照民航处置机票遗失的做法,在遗失人提交相关证明后,收取相应的费用,为旅客补办火车票,即补办服务凭证,继续履行运输合同。
  稿源:荆楚网
  作者:董刚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姬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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