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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渝龙:给雷锋“下户口”,更要给雷锋“办执法证”

发布时间: 2012-02-01 11:41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学雷锋活动已经开展整整半个世纪了。学雷锋活动已经发展成我国各类社会公益活动及事业和公民自发见义勇为、热心助人行为的总概括。在这半个世纪的风雨历程中,人们逐渐摸索出以“青年志愿者”等机制使得学雷锋活动长期化,给雷锋叔叔下了“户口”。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给学雷锋办“执法证”-------完善社会公益活动及事业和公民自发见义勇为、热心助人行为的司法保障,势在必行!
  雷锋精神,是以雷锋的名字命名的、以雷锋的精神为基本内涵的、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着的革命精神,其实质和核心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了人民的事业无私奉献。在当代社会大力开展学雷锋在内社各种会公益活动及事业的一个重要意义是使雷锋精神的核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了人民的事业无私奉献,融于经济、文化、政治等各领域,使诚信、文明、廉洁成为社会各阶层普遍推崇的主流行为规范,促进社会秩序的和谐和规范。
  社会秩序的和谐和规范的规范除了需要在道义方面进行以各种公益活动、事业倡导外,同样需要健全的司法保障。近年来历史虚无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泛滥,“郭美美、彭宇案”极端事例的消极影响,对社会公益活动及事业和公民自发见义勇为、热心助人行为造成了冲击。而且使社会成员之间互信度蒙上了阴影,加剧了社会矛盾。要遏制历史虚无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泛滥,杜绝“郭美美、彭宇案”极端事例重演,非得从健全司法保障出发,给学雷锋活动健康的生存环境。尤其要用法律的手段惩戒那些以商业炒作为目的,肆意污染、破坏内的社会公益活动及事业的团体和个人,还公道于热心公益事业的个人和团体!对于宣传历史虚无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团体和个人也不能任其逍遥法外!不能让好人流血、流汗、再流泪!
  那具体该如何健全雷锋精神在内的社会公益活动及事业和公民自发见义勇为、热心助人行为司法保障,为其营造健康生存环境------雷锋办“执法证”呢?
  第一、完善立法工作。目前我国关于社会公益事业的专门法规非常不健全、刑法中对保障公益事业的条文也过于粗糙。对公益性组织、公益事业、公益行为都没有明确、细致的标准。责任、义务更是缺乏完整的概括。这给历史虚无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泛滥,杜绝“郭美美、彭宇案”极端事例重演,留下了可乘之际。因此完善立法迫在眉睫。
  第二、司法部门要摆脱单纯法治思想,克服司法活动中的教条主义。涉及到公益组织、公益事业、公益行为的司法活动,要重证据但不唯证据,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充分考虑对社会道德和风气的印象。此外要善于用司法制度给社会公益撑腰。广东出现过一个老人诬赖救他的公交司机事情,当时可以就此追究老人的敲诈勒索的刑事责任,相关部门该出手使未出手,令人遗憾!
  第三、创新学雷锋活动等公益事业公益行为的内容,引得社会舆论支持。当前社会公益事业面临窘境,和自身内容陈旧,难以引起社会舆论首肯有重大关系。因此创新学雷锋活动内容,赢得社会舆论支持,是在现实法制环境下一种生存、发展之策。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社会舆论相背往往能促使司法活动的结果趋于公正。
  给雷锋“下户口”,更 要给雷锋“办执法证”!
  稿源:荆楚网
  作者:戴渝龙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姬学涛)
关键词:戴渝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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