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上海静安大火被免职的原静安区区长张仁良日前出任新疆喀什地委副书记。同被免职的原静安区副区长徐孙庆日前出任上海申江两岸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据报道,2010年11月15日,上海静安区一栋居民楼发生大火,造成58人死亡。(2012年2月7日新浪网)
近年来,免职似乎成为应对突发事件和社会舆情的良方妙药。而对有关党纪法规似懂不懂的老百姓,也出了一口长气,负有责任的官员丢掉了乌纱帽。但一次又一次的复出,却让老百姓大跌眼镜。
2009年7月,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由此可见,免职本身就不是处分,更不是永不叙用,而仅仅是正常的干部任免制度中的一个环节。对于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每一次复出都会引起轩然大波,吸引了社会公众的眼球,刺痛了社会公众敏感脆弱的神经。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形,除了社会日益泛滥的“仇官”心理在作祟外,我们是不是该思考,对于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官员一年后复出,甚至职级不降反而高歌猛进,有没有制度缺陷?甚至有的官员梅开三度,但都因为再次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事件而黯然下台。中国就有句古话,四不过三。如果每一次都把责任归于时运不济,谁也不会相信。
笔者认为,对于一年后复出的官员,一是应该降级使用,以儆效尤;二是应该设置考察期,以便观察其是否真正地吸取教训以及是否具备为人民服务的能力;三是复出次数应该有所限制,一次次的复出,一次次的再度免职,受到伤害的只能是民心。只有这样,才能对官员起到真正的警示作用,同时也防止了不符合任用条件的官员误国误民。
培养一名干部的确不容易,爱惜人才固然重要,但官员复出制度是否应该再完善?回想起致使58人遇难的那场大火,笔者要问,官员可以重新任职,但有多少生命可以重来?
稿源:荆楚网
作者:王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