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次矿难,都有或多或少鲜活的生命为之付出代价。每一次矿难的背后,都有或多或少的天灾人祸。虽然每一次矿难都触目惊心,或许因为屡屡发生,我们已经麻木。然而,四川省攀枝花市肖家湾煤矿“829”瓦斯爆炸造成43人死亡的特别重大安全事故,还是让人愤怒难填。据国条院调查组指出:矿井图纸与实际情况严重脱离,像迷宫,瓦斯超标仍不停产撤人。国家安监局长痛斥:这是极大的犯罪行为。
每一次矿难发生之后,都有问责。有人丢官,有人坐牢,还有人受到党纪政纪处理。为什么还会发生像肖家湾煤矿这样,胆大妄为,只顾经济利益,对矿工生死豪无同情之心,对国家法律豪无敬畏之心,令人发指的行为?
首先,在法律的层面上,对重大安全事故罪量刑处罚太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处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定刑为7年,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极不相称。我国这几年对每一起矿难事故的责任人员都进行了处罚,但效果不太明显,煤矿安全事故仍居高不下。归结原因在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没有得到切实的贯彻,事故责任的追究还没有刺到责任人员的痛处。处刑较轻,使得处罚力度小,既不能教育本人,也不能警示他人,使得刑法形同虚设,根本不可能发挥惩罚罪犯,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目的。为什么就不能像处罚交通事故一样,通过司法解释,适应“危害公众安全罪”,以死刑和无期徒刑,对那些责任与良心缺失的矿主产生震慑?
其次,对政府官员的问责力度太弱。一般情况下,只要没有权钱交易,行贿受贿行为,官员的处理就是党纪政纪处罚。对于一些能量大的官员来说,免职甚至撤职只不过是带薪休假,风头一过,照样复出。即使是在这些重大安全事故中犯渎职罪、玩忽职守罪的政府官员,法律的量刑,与其造成的损失和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伤害,极不相称。官员的违规成本太小,存在侥幸的心理。从肖家湾煤矿事故调查中,可以看到当地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存在诸多的责任。据相关报道:该事故矿,早在2006年就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四川省列为安全生产不达标矿,要求关停;2010年又因同样的原因被列为四川省首批关闭矿井。也就是说,该煤矿一直是主要整顿对象,却没有彻底关闭。到了2011年,该矿通过技改扩能,攀枝花市政府批准其试运行,事故终于不幸发生。人们不禁要问:是什么让该矿如此执着,最终躲避了关闭的命运?2011年的技改是怎么通过验收通过的?司法调查已经开始,相关的责任人也将浮出水面。如果不从重处罚,让那些黑心的官员,失职的官员,罪当其罚。而是得以脱逃,或者避重就轻,就不可能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所以说,治理矿难迷宫,首要的是修正问责迷局
稿源:荆楚网
作者: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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