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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琪:教条化解读见义勇为是对良知的玷污

发布时间: 2012-09-07 17:28:29  来源: 荆楚网  作者:丁琪  进入电子报

  面对在危急关头被救者无知、无良到不知对施救人说声谢谢,我们在对这种行为进行指责时,更多的是纠结于对世风日下的担忧和人们价值观、廉耻观的沦丧。与纠结相比,类似痛惜到绝望、愤懑至悲痛的情感,其色彩程度又加深了一步。
  近日,24岁的刘文波和另外4名朋友在河南洛阳一沙滩浴场游泳时,突然听到有女孩喊救命,于是他们就奋不顾身地去拉已经陷入深水区的女孩。经过大家的接力抢救,两名女孩安全获救上岸,然而刘文波却在深水区溺亡。两个女孩获救后悄悄离开,因此刘文波的见义勇为也就缺少了最直接有力的证人。更让人心寒的是,对于刘文波的行为,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洛阳分会明确表示,按照洛阳市见义勇为条例规定,“见义勇为主要是社会治安领域,下河救人不属于见义勇为。”(9月7日中国之声《新闻纵横》)
  “按照洛阳市见义勇为条例规定……”常规情况下,“按照某某规定”的句式一出现,不仅代表着接下来的“宣判”,更在心理层面给人以一种严谨、公正、铁面无私的震撼。但是,这句“按照洛阳市见义勇为条例规定”,与其规定之后的结论相呼应时,却全然失却了法规制度的科学性。法律法规、制度条例一旦丢失了人性,了无意义。对法律法规的客观解读是完全正确的,但这种客观并不意味着钻牛角尖式的刻意较真和顾左右而言他的冷血。下河救人不属于见义勇为的论调依据是“洛阳市见义勇为条例”,真不知这个条例是个什么条例,难不成真的充满了规定为龟腚的调戏?
  目前,以条例的方式为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规定和保障的省市并不在少数。见义勇为条例的颁布和实施,目的是在实现对见义勇为者进行保护和奖励的同时,在社会树立、倡导见义勇为之风气。“启事在教诲,成事在榜样”,榜样的力量是宏大的,社会一旦形成心向楷模并人人争相效仿的氛围,便形成了发展的巨大推动力和向心力。但是,事与愿违的是,全国各地见义勇为条例的实施还未在全社会充分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却在框定见义勇为个案时,成为弘扬正义的绊脚石、烘托吊诡的敲门砖。
  怀着悲愤而复杂的心情,笔者专门查阅了与“洛阳市见义勇为条例”相关的文件。将救人而丧命的小伙子挡在“见义勇为”门外的此规定,就是2002年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具体到该条例内容,是其中的“第二条”在洛阳小伙子救人事件中发挥作用。第二条所强调的“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时的施救者行为为见义勇为。这样来看,理论上便形成了因为溺水者并未受到“不法侵害”,所以施救者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的概念。对事物、伦理的评价标准,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现实出发,于情也好、于理也罢,首先是尊重社会纲常、道德人性。制度是为发展服务的,若在发展的过程中成为碍手碍脚的障碍,这样的制度要它作何?
  在社会发展的推动下,制度条例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当一项条例成为冷漠和悲哀的代名词,践踏人性和良知,教条化的思维方式更成为对仁义、礼智以及公信的玷污。
  稿源:荆楚网
  作者:丁琪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
关键词: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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