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小伙刘文波在洛阳救出两名溺水女孩自己不幸溺亡,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洛阳分会却称,下河救人不属于当地见义勇为条例的适用范围。见义勇为基金会称,按照规定,见义勇为必须是维护社会治安,包括与犯罪分子、与重大治安灾害做斗争。(9月8日《新京报》)
所谓“见义勇为”就是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其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行为。第二类是抢险救灾的行为。这连小学生都大概知道的事情,无疑,小伙刘文波属于后一种,可是奇怪的是河南地方法规竟然明文规定,“根据现行的《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办法》,见义勇为的目的必须是维护社会治安,构成的要素必须包括与犯罪分子做斗争、与重大的治安灾害做斗争。”如此偏狭的理解究竟是有关方面和人员出于社会知识方面的狭隘以及无知,工作不负责任,或者对英雄救人行为及其生命的漠视等所致,笔者以为,可能兼而有之。
君不见每年各地和各大城市都要举行见义勇为者的评选,进行表彰,以资鼓励,为的就是弘扬社会正气,树立榜样,使社会治安以及风气良性循环地好转,恕我孤陋寡闻,近年来就是从来没有听说过,下水救人不属见义勇为的,何况人家还牺牲了一条生命!按说,哪怕追认为其为烈士,也并无不妥。比如,2010年8月4日傍晚,安徽省桐城市18岁打工青年胡健在河南郑州为抢救一名落水少年而献出生命,最终被民政部追认为革命烈士。
于是,试问,同样的中国地方,为何同样一种行为的认定会发生这么大的差别?就是没有见过猪,也听过猪叫吧!并且作为地方性法规,如此草率地把下水救人行为排除在见义勇为之外,当初人大立法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是怎么做调查研究,做草案,甚至堂而皇之通过无数人大代表的举手表决的?
答案只有这些,那就是相关机构及其人员极度认知欠缺和工作不负责任。再退一步讲,即使由于各种各样历史原因,在这方面地方法规上不完善或者有缺陷,也不要紧,有关组织或机构包括见义勇为基金会洛阳分会以及其人员只要灵活一些办事,便不会冷冰冰地对水救人牺牲者抛下一句“其行为不属于洛阳市的见义勇为条例的适用范围”就不予赔付了。这分明即是某些机构及其人员对英雄救人行为和生命牺牲的冷漠。
俗话说,不要让英雄流血又流泪!伤害了英雄一个人的感情或地下之灵不要紧,重要的是,伤了所有大众的心,好人没好报,以后谁还会做好人好事?最后也许在媒体和大家舆论的一致关注下,基金会将会就刘文波救人事件进行抚恤,但如何从法规根本上做到有章可循,不挂一漏万,接下来就是河南人大尽快修改相关法规的事情了!
稿源:荆楚网
作者:鲁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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